“自助拍照机拍的既快又好看,民警解答政策简单易懂,居住证业务很快就办下里完了,咱们大阳沟派出所民警的服务真是太贴心、太赞了!”9月1日星期六上午10时,在大阳沟派出所成功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台胞赵先生拿着回执单高兴地说。他告知记者,当他得知9月1日开始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时,他非常开心,正好他听说大阳沟派出所365天天天开门办公,遍抱着试试的想法迫不及待地周六就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没想到民警工作效率高,服务态度好,很快就给自己办理了居住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派出所可以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只需20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证件。结合实际需要,我市各区县共设置110个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其中,渝中区等所有公安户籍派出所全部开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工作,方便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就近办理。记者了解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就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上学、就医等方面,规定了在内地(大陆)享受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的政策措施。总共21条,规定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证件功能、持证人权益、证件制作、申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为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领取居住证后,港澳台居民即可凭居住证享受到规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不断提升派出所服务群众的能力,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渝中区大阳沟派出所第一时间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组织窗口民警学习文件精神,确保港澳台同胞市民来所后能顺利办理居住证,同时,派出所开辟绿色通道,为前来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解惑答疑,帮助其捋清申请要求,准备材料,真正做到让群众少跑腿。派出所还采用全市少有的自助拍照机为台胞办理,效率更高,更加节省时间。据了解,除了大阳沟派出所365天天天开门办证外,为方便台胞办里居住证,本周末分局另外11个派出所户籍窗口都在上班为台胞办理居住证业务。作为当日首位办理居住证的赵先生更是十分开心,从此以后,凭证他可以在内地(大陆)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多项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申领驾照等便利。 据统计,截止到中午,12个派出所已经为5名台胞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 新闻链接: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为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上学、就医等,在内地(大陆)享受《办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从事有关活动证明身份,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作、发放的。 功能权益 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1] 第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1]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五)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八)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九)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申领条件 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八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十八条 港澳台居民迁入内地(大陆)落户定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