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三举措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时间: 2018-09-05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029

本网讯(通讯员 陈萌)近三年来,彭水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80.54%的案件均需要重新鉴定。保险公司往往对于原告自行鉴定的结果不予认可,重新申请鉴定后鉴定结果改变的比率达21.32%;二是送达难。许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驾驶员和车主并不是同一人,甚至是多人,在原告诉讼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增加了送达困难。三是事故车辆挂靠公司较多,执行困难。因有些车辆运营不经挂靠的公司走账,造成执行中无法通过查控对案件进行处理,并且挂靠公司不在彭水,直接执行也存在困难。对此,彭水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诉前调解。通过保险调解组织,先对案件进行调解,成功调解的案件直接进行确认;不能调解需要鉴定的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再行调解或者在诉讼环节中进行调解;当事人希望立案判决的,即进入诉讼程序。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原被告双方的信息得到确认,减轻了送达困难,缩短了审限。

二是组织庭前质证。通过庭前质证,将需要鉴定的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进入鉴定程序;不需要鉴定的案件则直接开庭,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庭审的负担。通过庭前质证,也能明确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有利于案件的送达。

三是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保障案件的执行。凡是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均要求被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明确告知不能填写委托人地址,填写后将按照填写的地址送达文书,拒收或者地址错误,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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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法院:三举措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网讯(通讯员 陈萌)近三年来,彭水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80.54%的案件均需要重新鉴定。保险公司往往对于原告自行鉴定的结果不予认可,重新申请鉴定后鉴定结果改变的比率达21.32%;二是送达难。许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驾驶员和车主并不是同一人,甚至是多人,在原告诉讼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增加了送达困难。三是事故车辆挂靠公司较多,执行困难。因有些车辆运营不经挂靠的公司走账,造成执行中无法通过查控对案件进行处理,并且挂靠公司不在彭水,直接执行也存在困难。对此,彭水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诉前调解。通过保险调解组织,先对案件进行调解,成功调解的案件直接进行确认;不能调解需要鉴定的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再行调解或者在诉讼环节中进行调解;当事人希望立案判决的,即进入诉讼程序。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原被告双方的信息得到确认,减轻了送达困难,缩短了审限。

二是组织庭前质证。通过庭前质证,将需要鉴定的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进入鉴定程序;不需要鉴定的案件则直接开庭,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庭审的负担。通过庭前质证,也能明确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有利于案件的送达。

三是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保障案件的执行。凡是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均要求被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明确告知不能填写委托人地址,填写后将按照填写的地址送达文书,拒收或者地址错误,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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