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受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7件

时间: 2018-09-1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501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记者14日从市高法院了解到,今年1月以来,全市法院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统一安排,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截至9月10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一审案件1件,受理以恶势力犯罪起诉的一审案件56件。
  据了解,为确保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有序推进,市高法院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杨临萍任组长,负责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各中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办事机构,市高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经常采取专项检查、逐案督导等方式对全市法院扫黑除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同时,市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对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阶段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协调,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依法严惩,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公正司法,确保审判质量等基本工作原则。
  此外,市高法院组建专门合议庭,除负责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外,着重强化对下级法院指导。各中基层法院也按照这个要求,组建了专门的审判团队,并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关于办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以及《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在此基础上,市高法院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报备制度、台账制度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对全市法院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进行动态的跟踪管理。
  据悉,截至9月10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一审案件1件,受理以恶势力犯罪起诉的一审案件56件,涉案396人,其中已判决8件34人;已开庭17件,宣判10件;待开庭涉恶案件3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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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巴南、永川、开州、长寿、铜梁、石柱6家基层法院分别对10件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据了解,当天公开宣判的10件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涉及8个恶势力团伙或犯罪集团,涉案人数40人,其中指控涉恶人数31人。
  附案件:
  1.开州区法院宣判的熊辉、李红兵等9人聚众斗殴,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案该案涉及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团伙各1个。
  开州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熊辉、谭明建、胡玉杰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3月以来先后在开州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及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被告人李红兵、袁帅等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在开州区临江镇等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为排除非法开设赌场中的竞争,熊辉邀约谭明建、胡玉杰等人携带三支来复枪,李红兵、袁帅邀约吴某某等十余人携带砍刀,在开州区临江镇四十米大街进行械斗,造成恶劣影响。
  开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辉、谭明建、李红兵等9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严惩。依照刑法的规定,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2.巴南区法院宣判的江力、邓亿毫等6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和王某、吴某、郭某等3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隐去真实姓名,下同)该案涉及1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巴南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江力、邓亿豪、吴某、王某、郭某等五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插手他人债务纠纷,以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受同案被告人徐阳邀约,插手徐阳与被告人施刘松之间纠纷,结伙与施刘松、周某等人持刀斗殴,致二人受伤;因矛盾纠纷,为泄愤打砸他人车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江力、邓亿毫、吴某、王某、郭某还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
  巴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力、邓亿毫、王某、吴某等9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巴南区法院宣判的陈某、文某、余某等7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案
  巴南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文某等10余人数年前结识后,通过盗窃所得维持日常生活、玩乐开支或用于购买打架所用工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红衣帮”。2017年以来,该组织成员在渝中区、巴南区、江北区等地多次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4人轻微伤;为逞强斗狠,先后二次纠集多人持砍刀、匕首、甩棍等械具与他人斗殴,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此外,被告人刘某某还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巴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文某、刘某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对陈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判处罚金。
  4.永川区法院宣判的刘维松、华梦、邓光杰组织、强迫卖淫,非法拘禁案
  永川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维松先后纠集被告人华梦、邓光杰及鄢某,以谈恋爱为名认识女性,继而进行引诱,组织三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因被害人不愿继续卖淫,刘维松、华梦、邓光杰对被害人以恐吓、殴打、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强迫。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维松、华梦、邓光杰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石柱县法院宣判的马伟东、马俊寻衅滋事案和马某、秦某寻衅滋事案。该2案涉及1个恶势力团伙。
  石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马伟东、马俊、马某、秦某等人相互纠集,多次在石柱县城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伟东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强行要求他人安排嫖宿服务,随意殴打他人;强行向服务企业收取保护费;在他人经营场所消费后拒不结账并实施打砸破坏,横行霸道,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石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伟东、马俊、马某、秦某组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6.铜梁区法院宣判的张洪、王小倩等3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与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强奸案。该2案涉及1个恶势力团伙。
  铜梁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洪、王小倩纠集被告人郭金、姜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组织7名未成年女性在铜梁城区的娱乐、酒店等场所内,多次实施卖淫活动。同时,为了强化对卖淫人员管理,该团伙先后对多名卖淫人员实施殴打和暴力威胁,阻止其与外界交往。在协助组织卖淫中,被告人姜某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全某某实施了奸淫,致其怀孕。
  铜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王小倩共同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郭金、姜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接受其安排,实施运送、看管卖淫人员等协助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姜某还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十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长寿区法院宣判的张某等4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长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廖某、郑某与杨某(另案处理)相识后,于2017年11月形成由杨某、张某、廖某、郑某组成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长寿区桃花新城强行收取保护费,并为此结伙持砍刀对洗浴场所进行砍砸,致他人财物损毁,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言语纠纷,对他人反复挑衅,纠集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持砍刀与他人斗殴,致人多处损伤和财物毁损。被告人廖某、黄某还无端生事,酒后带着砍刀、鞭炮、花圈、纸钱到他人酒吧,对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和顾客进行恐吓,阻扰他人正常经营。
  长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廖某、郑某、黄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综合案件事实、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三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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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为确保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有序推进,市高法院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杨临萍任组长,负责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各中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办事机构,市高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经常采取专项检查、逐案督导等方式对全市法院扫黑除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同时,市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对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阶段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协调,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依法严惩,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公正司法,确保审判质量等基本工作原则。
  此外,市高法院组建专门合议庭,除负责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外,着重强化对下级法院指导。各中基层法院也按照这个要求,组建了专门的审判团队,并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关于办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以及《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在此基础上,市高法院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报备制度、台账制度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对全市法院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进行动态的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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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州区法院宣判的熊辉、李红兵等9人聚众斗殴,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案该案涉及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团伙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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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辉、谭明建、李红兵等9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严惩。依照刑法的规定,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2.巴南区法院宣判的江力、邓亿毫等6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和王某、吴某、郭某等3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隐去真实姓名,下同)该案涉及1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巴南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江力、邓亿豪、吴某、王某、郭某等五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插手他人债务纠纷,以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受同案被告人徐阳邀约,插手徐阳与被告人施刘松之间纠纷,结伙与施刘松、周某等人持刀斗殴,致二人受伤;因矛盾纠纷,为泄愤打砸他人车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江力、邓亿毫、吴某、王某、郭某还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
  巴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力、邓亿毫、王某、吴某等9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巴南区法院宣判的陈某、文某、余某等7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案
  巴南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文某等10余人数年前结识后,通过盗窃所得维持日常生活、玩乐开支或用于购买打架所用工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红衣帮”。2017年以来,该组织成员在渝中区、巴南区、江北区等地多次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4人轻微伤;为逞强斗狠,先后二次纠集多人持砍刀、匕首、甩棍等械具与他人斗殴,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此外,被告人刘某某还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巴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文某、刘某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对陈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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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川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维松先后纠集被告人华梦、邓光杰及鄢某,以谈恋爱为名认识女性,继而进行引诱,组织三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因被害人不愿继续卖淫,刘维松、华梦、邓光杰对被害人以恐吓、殴打、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强迫。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维松、华梦、邓光杰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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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马伟东、马俊、马某、秦某等人相互纠集,多次在石柱县城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伟东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强行要求他人安排嫖宿服务,随意殴打他人;强行向服务企业收取保护费;在他人经营场所消费后拒不结账并实施打砸破坏,横行霸道,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石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伟东、马俊、马某、秦某组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6.铜梁区法院宣判的张洪、王小倩等3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与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强奸案。该2案涉及1个恶势力团伙。
  铜梁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洪、王小倩纠集被告人郭金、姜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组织7名未成年女性在铜梁城区的娱乐、酒店等场所内,多次实施卖淫活动。同时,为了强化对卖淫人员管理,该团伙先后对多名卖淫人员实施殴打和暴力威胁,阻止其与外界交往。在协助组织卖淫中,被告人姜某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全某某实施了奸淫,致其怀孕。
  铜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王小倩共同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郭金、姜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接受其安排,实施运送、看管卖淫人员等协助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姜某还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十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长寿区法院宣判的张某等4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长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廖某、郑某与杨某(另案处理)相识后,于2017年11月形成由杨某、张某、廖某、郑某组成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长寿区桃花新城强行收取保护费,并为此结伙持砍刀对洗浴场所进行砍砸,致他人财物损毁,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言语纠纷,对他人反复挑衅,纠集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持砍刀与他人斗殴,致人多处损伤和财物毁损。被告人廖某、黄某还无端生事,酒后带着砍刀、鞭炮、花圈、纸钱到他人酒吧,对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和顾客进行恐吓,阻扰他人正常经营。
  长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廖某、郑某、黄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综合案件事实、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三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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