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警方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

时间: 2018-09-26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503

本报讯(记者 李 亚)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市警方结合实际,细化推出12条具体措施内容,确保群众到派出所开证明找得到人、办得了事。

近日,公安部积极回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下发《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要求各地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一律实行限时办结;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市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把这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定贯彻好、执行好,我市警方立足“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服务效能、方便基层操作、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立即组织研究,于9月15日迅速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五个一律”细化为12条操作性极强的工作措施,要求各区县相关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全面落实到位。

为将首接负责制落到实处,《通知》明确值班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要求建立《出具证明登记簿》进行登记;对不属于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责任,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或将群众引导至有关承办人员处;对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为提高出具证明实效,方便群众办事创业,《通知》要求派出所要严格证明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明确了应出具证明的时限。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注销、亲属关系、临时身份、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等5类证明原则上应当场出具;被拐卖儿童身份、非正常死亡、无犯罪记录等3类证明及其他确实无法当场出具的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有特殊需要的,应当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对申请出具证明手续、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出具的,应出具《受理(补充)申请办理证明回执单》,一次性告知群众需补正的手续或时限承诺。

为切实简“证”便民,《通知》将内部核查要求细化为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内部核查和网络核验3条具体内容。一是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间已实现了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和业务协同的,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申报事项时,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重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每年至少修改一次各类业务事项提供材料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群众申办户政事项,能够通过公安内部信息核实的申请人户籍、注销户口、父母与子女关系、实际居住等证明,不得要求群众提供。三是对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过期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通过网络核验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予以办理,不得要求群众到发证机关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按照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2个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应该对户口注销、亲属关系等9种情形出具证明,对有关单位要求派出所出具超出职责的证明,《通知》要求接待民警当场做好解释,并出具统一式样的《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市、区县公安机关视情适时向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不合理证明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不予出具证明告知函》,告知其不能就某类事项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机关申请出具证明。

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将规范出具证明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本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责任追究制规定,《通知》将追责要求细化为市、区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出具证明工作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不严格落实“五个一律”等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及时核实、纠正;对不作为、乱作为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另据了解,市治安总队近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务必建立健全窗口岗位责任、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城区派出所节假日受理户口服务制度,尤其就户口证明方面推出了落实简“证”便民服务制度:对群众申办户政事项,已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提供复印件;对居民户口簿已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得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明;对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不得要求其单位或学校、社区(村)出具意见证明;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落户的,不得要求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对在家中正常死亡未经救治且无死亡证明申办注销户口的,用申办人“告知+书面承诺”等方式替代,不再要求提供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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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警方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

本报讯(记者 李 亚)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市警方结合实际,细化推出12条具体措施内容,确保群众到派出所开证明找得到人、办得了事。

近日,公安部积极回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下发《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要求各地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一律实行限时办结;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市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把这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定贯彻好、执行好,我市警方立足“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服务效能、方便基层操作、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立即组织研究,于9月15日迅速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五个一律”细化为12条操作性极强的工作措施,要求各区县相关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全面落实到位。

为将首接负责制落到实处,《通知》明确值班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要求建立《出具证明登记簿》进行登记;对不属于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责任,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或将群众引导至有关承办人员处;对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为提高出具证明实效,方便群众办事创业,《通知》要求派出所要严格证明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明确了应出具证明的时限。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注销、亲属关系、临时身份、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等5类证明原则上应当场出具;被拐卖儿童身份、非正常死亡、无犯罪记录等3类证明及其他确实无法当场出具的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有特殊需要的,应当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对申请出具证明手续、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出具的,应出具《受理(补充)申请办理证明回执单》,一次性告知群众需补正的手续或时限承诺。

为切实简“证”便民,《通知》将内部核查要求细化为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内部核查和网络核验3条具体内容。一是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间已实现了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和业务协同的,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申报事项时,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重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每年至少修改一次各类业务事项提供材料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群众申办户政事项,能够通过公安内部信息核实的申请人户籍、注销户口、父母与子女关系、实际居住等证明,不得要求群众提供。三是对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过期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通过网络核验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予以办理,不得要求群众到发证机关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按照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2个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应该对户口注销、亲属关系等9种情形出具证明,对有关单位要求派出所出具超出职责的证明,《通知》要求接待民警当场做好解释,并出具统一式样的《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市、区县公安机关视情适时向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不合理证明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不予出具证明告知函》,告知其不能就某类事项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机关申请出具证明。

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将规范出具证明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本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责任追究制规定,《通知》将追责要求细化为市、区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出具证明工作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不严格落实“五个一律”等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及时核实、纠正;对不作为、乱作为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另据了解,市治安总队近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务必建立健全窗口岗位责任、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城区派出所节假日受理户口服务制度,尤其就户口证明方面推出了落实简“证”便民服务制度:对群众申办户政事项,已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提供复印件;对居民户口簿已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得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明;对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不得要求其单位或学校、社区(村)出具意见证明;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落户的,不得要求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对在家中正常死亡未经救治且无死亡证明申办注销户口的,用申办人“告知+书面承诺”等方式替代,不再要求提供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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