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时间: 2018-10-1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075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10月12日,市高法院召开了关于追究拒执犯罪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工作推进情况,并发布了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是全市法院“以打促执”的追究拒执犯罪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成功运用的有力例证,以此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1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判10个月

周某系重庆市某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火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15日,周某向夏某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约定利息,担保人为防火设备公司。因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夏某某向合川法院起诉周某、防火设备公司。

2015年7月29日,合川法院对该民事案件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该调解书确认由周某分期支付夏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防火设备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周某仍未按调解书明确的内容按时支付夏某某借款,夏某某遂于2015年11月25日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周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报告财产,并于2015年12月15日将其本人以及案外人周伶(化名)、重庆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价5000万元全部转让至案外人杨某、鲜某名下,并于当日变更重庆市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为逃避法院查扣财产,达到隐匿、转移财产的目的,周某先后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利用庞某某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对银行卡实际控制。

经调查,庞某某的上述银行卡中收入近百万,但周某仍拒不执行裁定的内容,未偿还夏某某债务。鉴于周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隐匿财产、转移股权,致使法院生效裁定书无法执行。合川法院将被执行人周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1月9日周某到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并履行了部分义务。

合川法院认定被告周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部分被执行义务,决定对周某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隐匿公司财产逃避强制执行获刑1年

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合川法院一审,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上诉后,市一中法院终审,判决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24801.2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0日因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合川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但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仍未履行义务。

2015年12月10日,刘某与案外人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协商好后,指派公司员工冯某某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4607元的价格将公司厂房租赁给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三年。后刘某在明知塑胶有限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物流有限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至其子刘某某的账户,后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合川法院将被执行人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同月21日,刘某主动向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

2017年4月17日,合川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塑胶有限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塑胶有限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决定对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塑胶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3

不执行还款义务获刑半年

2015年12月,陈某因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曾某,后被曾某起诉至南川法院。2016年6月,法院判决由陈某支付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5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未自动履行,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南川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陈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个人的财产情况。2017年6月,陈某、曾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陈某2017年年底支付30000元、2018年年底支付20000元,剩余部分不再履行,但协议到期后,陈某再一次拒绝履行协议。

经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与其妻子赵某协议离婚,签订“房屋及屋内一切归赵某所有,银行贷款由陈某归还”的财产分割协议,意图逃避赔偿义务。同时,二人以离婚协议中所涉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共计200000元,用于农机经营等事务。自2016年6月至案发前,陈某赵某名下账户及借用的朱某银行卡账户中有包含现金存入、补贴款账户打款、转账等多笔进账,累计进账金额达570000元,且其贷款均按期还款并支付利息,还将92000元资金转账给其儿媳用于购买房屋等。故南川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南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有判决义务必须履行,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协议离婚、借他人银行卡予以使用以躲避资金动向的监控查询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主动付清所有赔偿费用,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8个月

某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某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银行重庆分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市一中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钢板公司12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市一中法院当日裁定查封钢板公司的土地、厂房以及动产质押物约415吨、动产抵押物约20吨,并于次日进行查封,交由某银行重庆分行委托的某物流有限公司监管。

查封后,钢板公司总经理丁某,在未经市一中法院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运走部分被查封的钢板,其中36吨钢板被运至浙江省缙云县无法追回;其余31.067吨钢板(价值30余万元)被运至重庆市主城区(后被公安机关追回29.233吨)。市一中法院遂将执行人丁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忠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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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10月12日,市高法院召开了关于追究拒执犯罪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工作推进情况,并发布了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是全市法院“以打促执”的追究拒执犯罪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成功运用的有力例证,以此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1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判10个月

周某系重庆市某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火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15日,周某向夏某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约定利息,担保人为防火设备公司。因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夏某某向合川法院起诉周某、防火设备公司。

2015年7月29日,合川法院对该民事案件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该调解书确认由周某分期支付夏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防火设备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周某仍未按调解书明确的内容按时支付夏某某借款,夏某某遂于2015年11月25日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周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报告财产,并于2015年12月15日将其本人以及案外人周伶(化名)、重庆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价5000万元全部转让至案外人杨某、鲜某名下,并于当日变更重庆市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为逃避法院查扣财产,达到隐匿、转移财产的目的,周某先后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利用庞某某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对银行卡实际控制。

经调查,庞某某的上述银行卡中收入近百万,但周某仍拒不执行裁定的内容,未偿还夏某某债务。鉴于周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隐匿财产、转移股权,致使法院生效裁定书无法执行。合川法院将被执行人周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1月9日周某到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并履行了部分义务。

合川法院认定被告周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部分被执行义务,决定对周某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隐匿公司财产逃避强制执行获刑1年

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合川法院一审,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上诉后,市一中法院终审,判决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24801.2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0日因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合川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但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仍未履行义务。

2015年12月10日,刘某与案外人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协商好后,指派公司员工冯某某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4607元的价格将公司厂房租赁给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三年。后刘某在明知塑胶有限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物流有限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至其子刘某某的账户,后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合川法院将被执行人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同月21日,刘某主动向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

2017年4月17日,合川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塑胶有限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塑胶有限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决定对塑胶有限公司及刘某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塑胶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3

不执行还款义务获刑半年

2015年12月,陈某因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曾某,后被曾某起诉至南川法院。2016年6月,法院判决由陈某支付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5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未自动履行,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南川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陈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个人的财产情况。2017年6月,陈某、曾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陈某2017年年底支付30000元、2018年年底支付20000元,剩余部分不再履行,但协议到期后,陈某再一次拒绝履行协议。

经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与其妻子赵某协议离婚,签订“房屋及屋内一切归赵某所有,银行贷款由陈某归还”的财产分割协议,意图逃避赔偿义务。同时,二人以离婚协议中所涉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共计200000元,用于农机经营等事务。自2016年6月至案发前,陈某赵某名下账户及借用的朱某银行卡账户中有包含现金存入、补贴款账户打款、转账等多笔进账,累计进账金额达570000元,且其贷款均按期还款并支付利息,还将92000元资金转账给其儿媳用于购买房屋等。故南川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南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有判决义务必须履行,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协议离婚、借他人银行卡予以使用以躲避资金动向的监控查询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主动付清所有赔偿费用,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8个月

某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某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银行重庆分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市一中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钢板公司12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市一中法院当日裁定查封钢板公司的土地、厂房以及动产质押物约415吨、动产抵押物约20吨,并于次日进行查封,交由某银行重庆分行委托的某物流有限公司监管。

查封后,钢板公司总经理丁某,在未经市一中法院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运走部分被查封的钢板,其中36吨钢板被运至浙江省缙云县无法追回;其余31.067吨钢板(价值30余万元)被运至重庆市主城区(后被公安机关追回29.233吨)。市一中法院遂将执行人丁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忠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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