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届满将自行解散 届满90天内书面报告基层政府 我市正在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本网讯 11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市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陈光宇介绍,近年来,物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凸显,如业委会成立难,房地产开发遗留房屋质量问题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侵害业主利益情况时有发生等。2009年修订施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物业管理,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启动修订。《草案》对业委会换届改动较大,更加细化,其中,规定业委会届满应自行解散,并在届满前90日内报告基层政府,基层政府应在收到报告30日内成立换届选举筹备组。 张弛有度促进业主自治 据悉,《草案》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修改79条(其中合并2条)、新增19条、保留5条。 《草案》规定,业委会任期届满的,应自行解散。并且,在届满90日前,业委会应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基层政府收到该报告后,应在30日内成立换届改选筹备组,该筹备组按首次业主大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如换届改选筹备组选举新一届业委会未成功的,《草案》规定,可以及时补选一次;补选仍未成功的,换届改选筹备组自行解散。该筹备组解散之日起满6个月后,占总数10%以上的业主可书面申请物业所在地基层政府重新选举业委会。基层政府收到申请后,应按首次业主大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委会。 重点规范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 目前,国家已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要求,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草案》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服务公开透明和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以及退出物业项目的义务履行,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及应急管理,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草案》健全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制度,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车位车库的租售等内容;规定了新建小区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后所有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专业单位;规范了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建立了公共收益的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统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全与方便使用,强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次缴纳和续交义务。 明晰其他相关各方主体责任 《草案》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促进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人民调解与司法衔接,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及时解决;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细化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行为清单,并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避免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执法缺位,形成共治合力。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