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氏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 2018-12-21 来源: 江津区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383

 

本网讯 20181218日、1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件涉东氏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3月,被告人刁德杨与周某阳、王某雄、龙某源、杨某、顾某鹏、李某康、周某杰、帅某峰、代某辛在黄某黎的见证下,以喝血酒跪拜的方式结拜为十兄弟。后黄某黎建立东氏家族微信群,上述十兄弟加入该群,并将十兄弟的小弟即被告人王某伟和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戴某等人拉入该群,对外自称东氏家族

 

20173月至20178月期间,被告人刁德杨、王某伟、周某阳、王某雄、龙某源、杨某昊、顾某鹏和李某康、周某杰、帅某峰、代某辛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德杨、王某伟、周某阳、王某雄、杨某、顾某鹏、龙某源等十人结拜为兄弟,被告人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等人拜十兄弟为社会大哥,上述被告人以东氏家族微信群为重要联系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江津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依法从严惩处。

 

鉴于部分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赔偿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与前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其余十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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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氏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本网讯 20181218日、1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件涉东氏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3月,被告人刁德杨与周某阳、王某雄、龙某源、杨某、顾某鹏、李某康、周某杰、帅某峰、代某辛在黄某黎的见证下,以喝血酒跪拜的方式结拜为十兄弟。后黄某黎建立东氏家族微信群,上述十兄弟加入该群,并将十兄弟的小弟即被告人王某伟和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戴某等人拉入该群,对外自称东氏家族

 

20173月至20178月期间,被告人刁德杨、王某伟、周某阳、王某雄、龙某源、杨某昊、顾某鹏和李某康、周某杰、帅某峰、代某辛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德杨、王某伟、周某阳、王某雄、杨某、顾某鹏、龙某源等十人结拜为兄弟,被告人江某杰、王某旭、张某宇等人拜十兄弟为社会大哥,上述被告人以东氏家族微信群为重要联系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江津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依法从严惩处。

 

鉴于部分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赔偿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与前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其余十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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