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宣判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 刘 燚 记者 杨 雪) 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垫江县人民法院对垫江县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的卢某等16人、高某等4人两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卢某等16人6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判处高某等4人4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卢某和徐某建立QQ群,先后纠集了曾某、左某等人,并购置砍刀、棒球棒等作案工具,在垫江县沙坪镇、新民镇、梁平区回龙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卢某为首,徐某、曾某、左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此期间,另一团伙成员高某先后纠集了皮某等人,形成了以高某为首,以皮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卢某团伙为了发展壮大势力,陆续招收中学生为小弟,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高某团伙为发展壮大势力,也陆续招收了10余名中学生为小弟。其中,高某团伙为了统一管理人员,还组建了“战门”QQ群,并立下群规:若有人无故不参与打架、开会、退群,将接受被烟头烫、被钢管打的处罚。 两团伙为了达到发泄私愤、争强好胜的目的,持砍刀、钢管、铁质棒球棒等工具,以赛车摩托、高架摩托为交通工具,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并多次无故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卢某团伙先后共计实施16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8人受伤,其中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6人,打砸损毁摩托车4辆,价值共计人民币3929元;高某团伙共计实施5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造成10人受伤,其中轻微伤4人。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和徐某建立QQ群,先后纠集了曾某等人,并购置砍刀、棒球棒等作案工具,形成了以卢某为首,徐某、曾某、左某为骨干成员,刘某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高某先后纠集了皮某等人形成了以高某为首,以皮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卢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卢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卢某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为人民币392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高某、皮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高某、皮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为什么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一)卢某团伙中卢某系相对固定的纠集者,成员达到了10余人,并且有三人以上的骨干成员,卢某、徐某建立QQ群,主要用于召集沙坪镇的小弟出去打架;高某团伙中高某系相对固定的纠集者,成员达到了10余人,并且有3人以上的骨干成员,该团伙建立“战门”QQ群,立有群规,主要用于召集人出去打架,二团伙均具有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二)卢某团伙在垫江县沙坪镇、新民镇实施16次违法犯罪活动,高某团伙先后在垫江县新民镇等地实施5次违法犯罪活动,二团伙都是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性、公开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恶势力的行为特征。(三)卢某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主要在垫江沙坪镇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毁坏财物,高某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主要在垫江县新民镇等地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具有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综上,卢某团伙、高某团伙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