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法院依法判决两件恶势力犯罪案件

时间: 2018-12-27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3840

本网讯  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张洪、王小倩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金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案。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张洪伙同王小倩,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先后组织未成年人瞿某某、陈某某、谯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全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铜梁城区的KTV等娱乐场所进行带有色情性质的有偿陪侍,并组织上述人员在铜梁城区从事卖淫活动,先后安排其在铜梁城区酒店等场所内,以数百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与杨某某、周某某、曾某某、鲁某某、蒋某某等嫖娼人员发生性关系,从其有偿陪侍及卖淫所得中抽成获利。

期间,张洪、王小倩先后招募、邀约郭金、姜某某等人,许以工资,或向其支付零用钱,安排后者为其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协助。在此过程中,王小倩、张洪负责与嫖娼人员选定卖淫对象,商定卖淫嫖娼价格、地点等具体事宜,安排卖淫人员卖淫,自行或安排郭金等人在卖淫人员有偿陪侍的娱乐场所打考勤并看管卖淫人员,自行或安排郭金、姜某某等人对卖淫人员到KTV有偿陪侍及外出卖淫进行接送,有时还自行或安排郭金、姜某某等人代为安排酒店房间作为卖淫场所。

王小倩、张洪在其共同租住的重庆市铜梁区某小区房屋内为卖淫人员和郭金、姜某某、吴尚上(另案处理)提供食宿及日常开销,以禁止卖淫人员在外留宿、统一管理卖淫人员的卖淫收入等方式对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王小倩还安排姜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挽留全某某让其继续从事有偿陪侍和卖淫。期间,张洪对不服从管理的卖淫人员李某某、陈某某,以及怀疑想带人离开的卖淫人员瞿某某进行殴打,逐渐形成了以张洪、王小倩为纠集者,郭金、姜某某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团伙,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

另查明,被告人张洪于2015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王小倩共同组织七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卖淫活动,其中参与卖淫的全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均构成了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郭金、姜某某明知被告人王小倩、张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而接受其安排,实施运送、看管卖淫人员等协助行为,其行为均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知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了强奸罪,亦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洪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倩、郭金、姜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审理中通过亲属赔偿了受害人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基于此,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 000元。被告人王小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 000元。被告人郭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小倩、张洪的违法所得31 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郭金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姜某某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洪、王小倩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金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案,被告人已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

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二、为什么将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在案证据显示,张洪、王小倩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先后招募或邀约郭金、姜某某等人,在铜梁城区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长期实施有组织的色情陪侍和卖淫活动,在此过程中,张洪、王小倩为郭金、姜某某等人提供食宿及日常花销,借此对其进行笼络,将其经常性的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已达三人以上。其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不仅对未成年卖淫人员的人身、财产形成一定的控制,还采取暴力手段,对其组织的卖淫人员进行殴打,其所形成的组织卖淫犯罪团伙,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铜梁当地的社会风气,扰乱铜梁当地的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本案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张洪、王小倩共同组织七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卖淫活动,其中参与卖淫的全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均构成了组织卖淫罪,且应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为此,二被告人均系组织卖淫犯罪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处罚,且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金、姜某某明知被告人王小倩、张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而接受其安排,实施运送、看管卖淫人员等协助行为,其行为均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鉴于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二被告人参与犯罪时运送了五名以上未成年卖淫人员,故认定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一般情节,应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卖淫人员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其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小倩、郭金、姜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姜某某在审理中通过亲属赔偿了受害人全某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洪、郭金还分别具有前科、劣迹情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其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以及被告人姜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洪、王小倩、郭金、姜某某有期徒刑4-13年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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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法院依法判决两件恶势力犯罪案件

本网讯  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张洪、王小倩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金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案。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张洪伙同王小倩,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先后组织未成年人瞿某某、陈某某、谯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全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铜梁城区的KTV等娱乐场所进行带有色情性质的有偿陪侍,并组织上述人员在铜梁城区从事卖淫活动,先后安排其在铜梁城区酒店等场所内,以数百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与杨某某、周某某、曾某某、鲁某某、蒋某某等嫖娼人员发生性关系,从其有偿陪侍及卖淫所得中抽成获利。

期间,张洪、王小倩先后招募、邀约郭金、姜某某等人,许以工资,或向其支付零用钱,安排后者为其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协助。在此过程中,王小倩、张洪负责与嫖娼人员选定卖淫对象,商定卖淫嫖娼价格、地点等具体事宜,安排卖淫人员卖淫,自行或安排郭金等人在卖淫人员有偿陪侍的娱乐场所打考勤并看管卖淫人员,自行或安排郭金、姜某某等人对卖淫人员到KTV有偿陪侍及外出卖淫进行接送,有时还自行或安排郭金、姜某某等人代为安排酒店房间作为卖淫场所。

王小倩、张洪在其共同租住的重庆市铜梁区某小区房屋内为卖淫人员和郭金、姜某某、吴尚上(另案处理)提供食宿及日常开销,以禁止卖淫人员在外留宿、统一管理卖淫人员的卖淫收入等方式对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王小倩还安排姜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挽留全某某让其继续从事有偿陪侍和卖淫。期间,张洪对不服从管理的卖淫人员李某某、陈某某,以及怀疑想带人离开的卖淫人员瞿某某进行殴打,逐渐形成了以张洪、王小倩为纠集者,郭金、姜某某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团伙,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

另查明,被告人张洪于2015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王小倩共同组织七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卖淫活动,其中参与卖淫的全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均构成了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郭金、姜某某明知被告人王小倩、张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而接受其安排,实施运送、看管卖淫人员等协助行为,其行为均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知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了强奸罪,亦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洪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倩、郭金、姜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审理中通过亲属赔偿了受害人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基于此,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 000元。被告人王小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 000元。被告人郭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小倩、张洪的违法所得31 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郭金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姜某某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洪、王小倩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金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案,被告人已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

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二、为什么将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在案证据显示,张洪、王小倩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先后招募或邀约郭金、姜某某等人,在铜梁城区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长期实施有组织的色情陪侍和卖淫活动,在此过程中,张洪、王小倩为郭金、姜某某等人提供食宿及日常花销,借此对其进行笼络,将其经常性的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已达三人以上。其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不仅对未成年卖淫人员的人身、财产形成一定的控制,还采取暴力手段,对其组织的卖淫人员进行殴打,其所形成的组织卖淫犯罪团伙,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铜梁当地的社会风气,扰乱铜梁当地的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本案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张洪、王小倩共同组织七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卖淫活动,其中参与卖淫的全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均构成了组织卖淫罪,且应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为此,二被告人均系组织卖淫犯罪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处罚,且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金、姜某某明知被告人王小倩、张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而接受其安排,实施运送、看管卖淫人员等协助行为,其行为均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鉴于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二被告人参与犯罪时运送了五名以上未成年卖淫人员,故认定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一般情节,应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卖淫人员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其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小倩、郭金、姜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姜某某在审理中通过亲属赔偿了受害人全某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洪、郭金还分别具有前科、劣迹情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其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以及被告人姜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洪、王小倩、郭金、姜某某有期徒刑4-13年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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