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城区商圈附近居住, 生活便利, 交通便捷, 本是一件舒心事。 可如果客厅、卧室对面上百平的大屏幕, 每天晚上不间断的播放亮闪闪的广告, 连窗帘都没法遮挡这闪动的赤橙黄绿。 即使屏幕上播放的是亮闪闪的香车美女, 这舒心事也变成了闹心事。
李先生等四名原告就因为这闹心事来到法院,把LED广告屏的运营者起诉了。 面对LED显示屏光污染这一新类型案件,承办法官谨慎对待,多次实地勘察、多方走访、咨询多名专家意见。 12月28日,江津法院就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LED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并考虑不同季节人们习惯的作息时间的变化,结合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自认,对LED显示屏的开启时间进行限制,要求该LED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 近年来,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商圈附近的户外LED显示屏造成的光辐射环境问题,引发的市民投诉日渐增多,多为LED显示屏在运行时不注意亮度和运行时间,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但该规定比较原则,针对光污染的立法尚有待进一步完善。法院因依据欠缺,往往只能简单判决拆除或关闭光污染设备。 当前光污染问题公众关注度日渐提高,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GB/T 36101-2018)对LED显示屏夜间干扰光的分类和评价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江津法院审理的该案,既是该院受理的首起“光污染”案件,也是《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这一国家标准公布以来,重庆市的首例LED显示屏光污染案件。该案通过判决限定了LED显示屏的运行时间和亮度数值,在光污染纠纷中尚属首例,既满足了原告的现实生活需要,也避免了简单关停拆除LED显示屏造成被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