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石朝晶)近日,彭水法院判决一起因非法多次买售二手车导致的侵权责任案件。 卢某自有车辆原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后该车辆年检到期后未依法年检便径直出售于张某;张某在用车一段时间后,又将车辆径直出售给曹某;曹某用车一段时间后,又将车辆出售给庹某;庹某又将车辆径直出售给吕某。就这样,涉案二手车在卢某等五人之间互相多次转手,但均未根据法律规定办理车辆年检、购买交强险等事宜。2018年2月间,吕某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王某将以上各买售人全部起诉,请求赔偿各项费用30余万元。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二手车检验有效期止为2015年3月31日,之后该车辆处于无牌、脱保、未年检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车辆属于依法禁止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因此,涉案车辆的数次转让行为,均属于违法买售禁止行使的机动车性质。且数被告均未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车辆保险办理、年检、用途等相应事宜,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转让涉案车辆时,车辆符合检验合格标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它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判决本案五被告连带承担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