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玉婷)近日,荣昌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民间借贷案。 借款人刘某与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蔡某的父母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14万元,该借条有刘某、蔡某二人签字。借条出具后不久,刘某与蔡某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3年后,蔡某父母持上述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蔡某共同偿还借款。 庭审中,刘某坚称未收到该笔借款,在借条上签字是因受到蔡某的胁迫,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并未发生,但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针对刘某的抗辩,考虑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出具借条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且刘某“被胁迫签字”之事既未报警,也无其他撤销借条的行为,与常理不符,而蔡某则称借款属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一方当事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原告具有出借能力,且借款时原、被告之间存在公、婆、儿、媳的特定关系,结合借条内容,法院对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刘某、蔡某共同偿还蔡某忠、于某借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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