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突破法定利率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时间: 2018-08-2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908

  本报讯(通讯员 李 婧)近日,荣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某借款318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据了解,郑某通过某投资公司向刘某借款4万元,郑、刘二人约定,郑某同意刘某将借款本金在扣除代替郑某应交纳给某投资公司的服务费8200元后剩余款项支付给郑某,但借款金额为4万元。


  庭审中,刘某虽提交了某投资公司收到8200元的收据,但并无其他支付凭证。荣昌法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刘某系该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持有该公司82%股份的股东,基于该特殊身份及相应证据关联,办案法官认定郑某应交纳给该投资公司的8200元服务费系一种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行为。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荣昌法院遂依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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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突破法定利率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报讯(通讯员 李 婧)近日,荣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某借款318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据了解,郑某通过某投资公司向刘某借款4万元,郑、刘二人约定,郑某同意刘某将借款本金在扣除代替郑某应交纳给某投资公司的服务费8200元后剩余款项支付给郑某,但借款金额为4万元。


  庭审中,刘某虽提交了某投资公司收到8200元的收据,但并无其他支付凭证。荣昌法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刘某系该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持有该公司82%股份的股东,基于该特殊身份及相应证据关联,办案法官认定郑某应交纳给该投资公司的8200元服务费系一种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行为。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荣昌法院遂依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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