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汪某与申请执行人冼某原为朋友关系,汪某向冼某借款1.2万元,到期后拒不归还,经九龙坡区法院判决后,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于今年7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被申请执行人汪某支付4500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拒接承办法官的电话,拒绝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 随后,冼某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称汪某在九龙坡区西彭镇某地有住处。承办法官遂与申请人冼某一起到该处房屋寻找汪某的下落,但敲门后无人应答。 在向冼某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汪某注册有滴滴车主身份,生活中有部分时间在做滴滴车兼职业务。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编辑短信发送至汪某的手机。在短信中,承办法官明确向汪某说明了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并告知汪某如其继续抗拒执行,将向滴滴公司负责部门说明其涉案情况。 同时,承办法官还将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文书张贴在汪某家的房门上,由申请执行人冼某拍摄后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冼某的微信好友吴某系冼某和汪某的共同好友,看到图片后主动询问情况。了解情况后,吴某主动联系到汪某,并告诉汪某其涉案行为已经被公布至微信朋友圈的事实。 在强大的压力下,被申请执行人汪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冼某,履行了剩余的7500元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