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疏导交通被袭 三人妨害公务获刑

时间: 2018-09-13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933

  本报讯(通讯员 刘霞)部分村民以收公路集资款为由堵路,民警在疏导交通过程中,几人不但不积极配合,反而一边喊“警察打死人”,一边暴力袭击执行公务的民警,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近日,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成某、黄某均犯妨害公务罪,李某和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成某、黄某以及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收取公路集资款为由,在忠县金声乡广兴村将陈某权、陈某国等人的车辆拦截,造成交通堵塞,期间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忠县公安局民警吴鑫、辅警叶某露与村干部胡某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民事纠纷。随后,纠纷双方离开现场。


  当天下午15时许,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再次接到群众报案,称其车辆已被成某等人堵了5个多小时,希望公安机关疏导现场交通。接警后,民警吴鑫、辅警叶某露再次赶往现场。


  民警赶到现场后开始疏导交通,但在此过程中却遭到李某、成某、黄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和徐某某等人的反对和威胁。被告人成某更是站在被堵车辆前不让车辆通行,民警吴鑫依法口头警告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却遭到李某、成某、黄某等人的谩骂、侮辱和恐吓。之后,民警吴鑫决定将成某传唤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李某、黄某等人上前将民警包围,阻止民警带离成某。李某与陈某乙(另案处理)也上前抓扯,控制住两名警察,并抢夺民警手中的执勤警棍及对讲装备。成某一边喊着“警察打死人”等不实言语,一边与陈某甲采取手抓、口咬的方式袭击辅警叶某露。之后,李某抓住叶某露的衣领,并按住其脖子,将叶某露摔倒在地,并与被告人成某一起将叶某露压在身下,后被旁边群众拉开。与此同时,被告人黄某从民警吴鑫处抢到对讲机。被告人李某起身后接过黄某抢到的对讲机,用对讲机向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喊叫“警察打人”等不实言语,直到支援民警赶到,现场才得以稳控。


  经鉴定室检查,辅警叶某露身上多处受伤。 被告人李某、成某、黄某被支援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几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某、黄某不服从民警指挥,先以言语威胁民警,后罔顾民警的人身安全,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评价。据此,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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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疏导交通被袭 三人妨害公务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刘霞)部分村民以收公路集资款为由堵路,民警在疏导交通过程中,几人不但不积极配合,反而一边喊“警察打死人”,一边暴力袭击执行公务的民警,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近日,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成某、黄某均犯妨害公务罪,李某和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成某、黄某以及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收取公路集资款为由,在忠县金声乡广兴村将陈某权、陈某国等人的车辆拦截,造成交通堵塞,期间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忠县公安局民警吴鑫、辅警叶某露与村干部胡某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民事纠纷。随后,纠纷双方离开现场。


  当天下午15时许,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再次接到群众报案,称其车辆已被成某等人堵了5个多小时,希望公安机关疏导现场交通。接警后,民警吴鑫、辅警叶某露再次赶往现场。


  民警赶到现场后开始疏导交通,但在此过程中却遭到李某、成某、黄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和徐某某等人的反对和威胁。被告人成某更是站在被堵车辆前不让车辆通行,民警吴鑫依法口头警告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却遭到李某、成某、黄某等人的谩骂、侮辱和恐吓。之后,民警吴鑫决定将成某传唤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李某、黄某等人上前将民警包围,阻止民警带离成某。李某与陈某乙(另案处理)也上前抓扯,控制住两名警察,并抢夺民警手中的执勤警棍及对讲装备。成某一边喊着“警察打死人”等不实言语,一边与陈某甲采取手抓、口咬的方式袭击辅警叶某露。之后,李某抓住叶某露的衣领,并按住其脖子,将叶某露摔倒在地,并与被告人成某一起将叶某露压在身下,后被旁边群众拉开。与此同时,被告人黄某从民警吴鑫处抢到对讲机。被告人李某起身后接过黄某抢到的对讲机,用对讲机向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喊叫“警察打人”等不实言语,直到支援民警赶到,现场才得以稳控。


  经鉴定室检查,辅警叶某露身上多处受伤。 被告人李某、成某、黄某被支援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几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某、黄某不服从民警指挥,先以言语威胁民警,后罔顾民警的人身安全,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评价。据此,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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