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郭蒙政)近日,渝北法院民三庭法官陈吉彦前往龙塔街道工农社区审理一起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名人大代表到场观摩监督,百余名群众参与旁听。 据了解,这是一起卖方无房屋产权证引发的纠纷。原告石某诉称,今年4月,自己以128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胡某位于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签订合同时,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被告胡某只出示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资料,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并称产权证在6月1日就可以办理下来,之后再配合石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石某向胡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5000元。其后,因胡某不配合,买房人石某在办理银行按揭、房屋产权证时,均逾期迟迟未能办好。正当石某多番催促胡某协助办理各项手续时,却意外地接到了胡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石某称,愿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并支付总房价的20%共计25.7万元作为违约金及房屋差价损失等费用。 被告胡某则称,并非自己不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是因为开发商的问题房产证迟迟未能办理下来,客观上自己不能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且无人通知自己要配合原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而且,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其妻子的签字,因此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愿意退还定金5万元,但其它损失主张过高,不予认可。 因该案双方愿意调解,故法院未当庭宣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宣传人员还同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20余份,接受群众法律知识及政策规定咨询10余人次。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解读,提示在场群众: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要通过银行按揭来支付部分按揭款,则需要卖方协助买方提供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并协助买方到银行办理贷款面签等手续,这些都是卖方按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如果卖方经买方或中介方通知和催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上述协助义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以免草签合同引发法律风险。 编辑 陈生容 组版 余游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