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改装枪在公开场合械斗

时间: 2018-12-2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46


庭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 罗 翠 通讯员 万 鑫)12月19日上午,万州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刑事案件,集团首要分子潘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被告人牟艳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余7名集团成员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4名参与该集团部分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据悉,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万州法院公开宣判的第一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恶势力犯罪集团


  犯罪行为令人发指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潘杰在周家坝一带“混社会”,并逐渐与周豪、牟艳玲等人熟悉起来,后逐渐壮大团伙,形成了以潘杰、周豪、牟艳玲为首的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采取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6月24日晚,潘杰、周豪等人被刘林团伙持刀追砍,随后周豪借用一支改装射钉枪与刘某团伙在福斯德广场发生大规模械斗,造成熊某轻伤二级。双方追赶、斗殴的行为,引起了车辆停车躲避,大量群众聚集围观,该事件在万州城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28日晚,周豪与 “驰色网吧”网管张某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在万州汽车南站广场附近约架。29日凌晨1时许,双方发生械斗,互相追打、砍杀,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2017年9月8日晚,因集团成员熊某被 “道义社”成员砍伤,潘杰、周豪、牟艳玲等人为复仇,在经开大道附近对“道义社”成员温某、李某进行殴打拷问,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小时。


  2017年9月9日凌晨,周豪、牟艳玲为了为集团成员熊某复仇,对“道义社”成员骆某进行殴打,造成骆某轻伤二级。


  2017年9月16日晚,潘杰、周豪、牟艳玲等人找“道义社”成员寻仇未果,在周家坝新世纪附近吃饭时,因与路人林某发生矛盾,随后对其进行砍打,造成被害人林某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8日凌晨,潘杰、周豪等人在“浮兴网吧”寻找敌对团伙成员,后因被害人黄某看了集团成员范某一眼,被范某砍打成轻微伤。随后,几人又将与敌对团伙成员相识的胡某围砍成轻伤一级。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


  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杰、周豪、牟艳玲等14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且重要成员固定,该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下多次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集团。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集团成员应当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法院综合评估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刑事责任能力、社会危害性、后果等原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14名被告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被告人家属、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宣判。


  责编 陈生容 组版 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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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改装枪在公开场合械斗


庭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 罗 翠 通讯员 万 鑫)12月19日上午,万州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刑事案件,集团首要分子潘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被告人牟艳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余7名集团成员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4名参与该集团部分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据悉,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万州法院公开宣判的第一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恶势力犯罪集团


  犯罪行为令人发指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潘杰在周家坝一带“混社会”,并逐渐与周豪、牟艳玲等人熟悉起来,后逐渐壮大团伙,形成了以潘杰、周豪、牟艳玲为首的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采取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6月24日晚,潘杰、周豪等人被刘林团伙持刀追砍,随后周豪借用一支改装射钉枪与刘某团伙在福斯德广场发生大规模械斗,造成熊某轻伤二级。双方追赶、斗殴的行为,引起了车辆停车躲避,大量群众聚集围观,该事件在万州城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28日晚,周豪与 “驰色网吧”网管张某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在万州汽车南站广场附近约架。29日凌晨1时许,双方发生械斗,互相追打、砍杀,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2017年9月8日晚,因集团成员熊某被 “道义社”成员砍伤,潘杰、周豪、牟艳玲等人为复仇,在经开大道附近对“道义社”成员温某、李某进行殴打拷问,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小时。


  2017年9月9日凌晨,周豪、牟艳玲为了为集团成员熊某复仇,对“道义社”成员骆某进行殴打,造成骆某轻伤二级。


  2017年9月16日晚,潘杰、周豪、牟艳玲等人找“道义社”成员寻仇未果,在周家坝新世纪附近吃饭时,因与路人林某发生矛盾,随后对其进行砍打,造成被害人林某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8日凌晨,潘杰、周豪等人在“浮兴网吧”寻找敌对团伙成员,后因被害人黄某看了集团成员范某一眼,被范某砍打成轻微伤。随后,几人又将与敌对团伙成员相识的胡某围砍成轻伤一级。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


  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杰、周豪、牟艳玲等14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且重要成员固定,该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下多次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集团。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集团成员应当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法院综合评估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刑事责任能力、社会危害性、后果等原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14名被告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被告人家属、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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