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朝开 通讯员 杨 伟)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12月19日,酉阳县人民法院对9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据悉,因何某在朋友饮酒聚会中表达了对严某全的不满,严某全得知后便在电话中与何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展成相互谩骂并邀约斗殴。事后,严某全、李某某、严某海、张某等人与何某、田某某、甘某某、龚某、冉某均持械在龙潭镇赵庄大桥进行殴斗。另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龚某、冉某、甘某某4人先后多次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且佩戴统一标识,持砍刀、棍棒在兴隆镇街上游行、寻仇、辱骂他人,并对民警的劝阻置若罔闻,依旧巡街挑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严某某等9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何某等4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9名被告人判处1年3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责编 陈生容 组版 阿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