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州法院执行了一起有关民营经济的案件,该案件自受理以来备受社会关注,执行法官深入实际,灵活变通执行方式,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据悉,2015年6月12日起,刘某某在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上从事钢筋工作。同年11月12日晚9点,刘某某突感腹部疼痛,先后被送往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万州区走马镇中心卫生院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5时死亡。诊断死亡原因为肝癌,消化道大出血。 经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冉某某、之子刘小某、之母程某某三人工伤待遇共计9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2019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这就是一笔冤枉钱!要是刘某某因为做工受伤死了,我们应该赔,绝无二话!但是他是因为肝癌死了,这事谁能想得到?”收到执行受理通知书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实在是感到委屈,“其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要是在医院拖够48小时,也不存在这个赔偿的问题了,我们也是吃了不懂法律规定的亏。还有个情况就是,当时刘某某发病我们第一时间就把他送到第五人民医院抢救,后面他的家属决定不用药了,把他转院回了走马镇卫生院,也不是我们不给他治疗。但是判决已经判了,钱我们也愿意给,就是这个94万,公司确实没有这么多钱。”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判决生效后,吴某某告诉执行法官,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只是一家小公司,组织一些农民工四处做工,没有什么固定资产。到年末关头,正是结工程款的高峰期,流动资金也确实有限。“请法官多做做申请执行人工作,如果不行的话,那就只能申请破产了。我们破产无所谓,工地上这么多工人,他们的工资咋个办?” 执行法官了解具体情况后,仔细斟酌衡量,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考虑到被执行人是一家以提供劳务为经营范围的公司,没有机械设备等可变现财产,又关系到春节期间其他农民工工资兑现问题,决定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找到其中的平衡点,促使双方达成和解。1月15日至16日,执行法官多次反复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现阶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该案来由的特殊性,将案件存在的风险点及其后果一一讲明,申请执行人考虑良久,最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于达成和解当日即2019年1月16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50万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当天下午,被执行人就将50万元案款汇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双方当事人十分满意,该案执行完毕。 2018年12月25日,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十条措施》出台,以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被执行人不规避执行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其履约诚信和偿债条件,适度采取“放水养鱼”的措施,灵活变通执行方式,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不搞“竭泽而渔”。 通讯员 李 秋 责编 唐奕 组版 段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