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活不能自理 子女拒付赡养费用

时间: 2019-03-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060

  本网讯(通讯员 唐 宇) “这下不怕没人养我了!”听到判决结果后,69岁老人李某显得很激动。近日,合川区检察院办理的老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件有了结果,办案检察官也舒了一口气。

  李某是一名年近古稀的老人,由于年纪大了,又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每个月仅靠200多元的农村低保补助勉强维持生活。由于子女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老人不得已将子女告上法庭。得知这一情况后,合川区检察院检察官立即来到老人家中,详细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据办案检察官调查了解,李某与丈夫杨某某(已去世)结婚后生育有一子三女,由于儿子身体残疾,李某一直住在大女儿家。目前李某已69岁,丧失了劳动能力,还不时生病,需要人照顾,但二女儿和三女儿从来没有向老人支付过生活费和医疗费,也长期不回家看望照顾老人。

  检察官审查案件情况后,认为原告年老体弱,加之经济困难,急需子女的赡养扶助和精神关怀。李某的小儿子身体残疾,不能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3个女儿应当依法赡养自己的母亲。为更好地帮助老人,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合川区检察院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

  在法庭审理期间,检察官就该案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内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某提出让3个女儿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并每月回家看望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从2019年2月起,3个女儿按月向年迈多病的母亲支付赡养费,其中大女儿每月200元,二女儿和三女儿每月400元;老人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由3个女儿平摊;未共同生活的子女同时还需要履行探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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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活不能自理 子女拒付赡养费用

  本网讯(通讯员 唐 宇) “这下不怕没人养我了!”听到判决结果后,69岁老人李某显得很激动。近日,合川区检察院办理的老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件有了结果,办案检察官也舒了一口气。

  李某是一名年近古稀的老人,由于年纪大了,又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每个月仅靠200多元的农村低保补助勉强维持生活。由于子女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老人不得已将子女告上法庭。得知这一情况后,合川区检察院检察官立即来到老人家中,详细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据办案检察官调查了解,李某与丈夫杨某某(已去世)结婚后生育有一子三女,由于儿子身体残疾,李某一直住在大女儿家。目前李某已69岁,丧失了劳动能力,还不时生病,需要人照顾,但二女儿和三女儿从来没有向老人支付过生活费和医疗费,也长期不回家看望照顾老人。

  检察官审查案件情况后,认为原告年老体弱,加之经济困难,急需子女的赡养扶助和精神关怀。李某的小儿子身体残疾,不能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3个女儿应当依法赡养自己的母亲。为更好地帮助老人,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合川区检察院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

  在法庭审理期间,检察官就该案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内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某提出让3个女儿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并每月回家看望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从2019年2月起,3个女儿按月向年迈多病的母亲支付赡养费,其中大女儿每月200元,二女儿和三女儿每月400元;老人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由3个女儿平摊;未共同生活的子女同时还需要履行探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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