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致人死亡 法院酌情认定责任

时间: 2019-04-25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683

俗话说“天下间没有狠心的父母。”但彭水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却颠覆了普通大众的基本认知。伤者因交通事故住院接受治疗,其父母却不负责任疏于照顾,最终导致伤者长期营养不良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5年1月30日21时30分,况某、何某等四人吃完饭后,共同商量决定由况某驾驶面包车从普子镇往“周家沟”去接人,车辆行驶至“周家沟”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坠于公路坎下,造成何某受伤。何某因伤势严重,由彭水县人民医院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医院多次与何某父母沟通,何某父母均表示无力承担治疗费用,也不来医院探视。何某严重营养不良,同时因欠费无法接受进一步治疗,2015年9月21日13时40分何某经医院积极抢救后死亡。随后,何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况某赔偿各项损失。

经过仔细审查,办案法官结合鉴定结论最终认定:况某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依照鉴定结论,何某在治疗过程中,何某父母拒缴医疗费、对何某缺乏护理致其营养不良,对何某死亡存在关联性,起次要作用,参与度本院认定为30%,何某父母对何某死亡结果的造成承担30%的责任。何某免费搭乘况某车辆,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何某在公平原则下对于自身受伤结果承担本案20%的责任。最终确定由况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何某父母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通讯员 张宁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多因一果致人死亡 法院酌情认定责任

俗话说“天下间没有狠心的父母。”但彭水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却颠覆了普通大众的基本认知。伤者因交通事故住院接受治疗,其父母却不负责任疏于照顾,最终导致伤者长期营养不良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5年1月30日21时30分,况某、何某等四人吃完饭后,共同商量决定由况某驾驶面包车从普子镇往“周家沟”去接人,车辆行驶至“周家沟”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坠于公路坎下,造成何某受伤。何某因伤势严重,由彭水县人民医院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医院多次与何某父母沟通,何某父母均表示无力承担治疗费用,也不来医院探视。何某严重营养不良,同时因欠费无法接受进一步治疗,2015年9月21日13时40分何某经医院积极抢救后死亡。随后,何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况某赔偿各项损失。

经过仔细审查,办案法官结合鉴定结论最终认定:况某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依照鉴定结论,何某在治疗过程中,何某父母拒缴医疗费、对何某缺乏护理致其营养不良,对何某死亡存在关联性,起次要作用,参与度本院认定为30%,何某父母对何某死亡结果的造成承担30%的责任。何某免费搭乘况某车辆,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何某在公平原则下对于自身受伤结果承担本案20%的责任。最终确定由况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何某父母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通讯员 张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