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 帅)近日,经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等人涉恶势力案件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12日,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涉恶案件公开宣判,刘某、李某、蒋某、邓某、简某、罗某等6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两年6个月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蒋某、李某、简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五中法院提出上诉。市五中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五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李某、蒋某、简某与原审被告人邓某相互纠集,以暴力等为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刘某为主要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荣昌区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加强沟通配合,依法妥善审结了该区首起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