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2019年5月20日14时53分,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称,一行人躺在沙区歌乐山新山路下行单行道路边,疑似被车辆撞伤,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但民警到现场只发现有伤者,却没有发现肇事车辆及驾驶人。 消失的肇事车 民警达到现场发现,一中年男子躺在路边行人通道上,头部被撞击受伤流血,暂无生命危险,初步判断该男子为交通事故致伤。民警立即联系120急救车,将男子送至医院救治,并对事故展开调查。由于现场不见肇事车辆,走访周边群众也没发现目击者,该事故路段也没有监控设备,事故调查一时陷入僵局。 前方又出交通事故 由于该路段并无监控镜头,现场民警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将搜索范围扩展到道路远端有监控设施的路口或路段,对可能驶入和驶出事故路段的车辆逐一排查,一边寻找过路车辆及目击者,另一边则寻找肇事车辆。 就在此时,交巡警又接到一起报警,在该路段前方,发生一起小客车与货车擦挂的交通事故。指挥中心立即安排另一组民警前往处置,在新山路单行道下口发现事故小客车,该车车身有明显擦挂痕迹,车门未关,车内无人员,但车内有浓烈酒气,初步怀疑为驾驶人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根据民警经验判断,两起事故可能有一定的联系,民警决定将两起事故并案调查。 后车行车记录仪还原真相 沙坪坝交巡警支队指挥中心正在对过往车辆进行电话走访时,一社会车辆驾驶人主动找到正在现场的民警,称其目睹了肇事车辆撞人逃逸,以及行驶到前方又与货车擦挂的过程,同时,他的行车记录仪也记录了这两起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愿意主动给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帮助破案。 民警迅速查看这位好心人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还原了该事故真相。 行车记录仪显示,当天14时50分左右,一辆渝B牌照的黑色SUV小轿车在行驶途中左右摇摆,行迹异常,当行驶到歌乐山新山路单循环道路某水泥制品厂门口时,该车突然驶出道路边沿线,侧面撞上正在路边行走的中年男子,导致男子头部受伤后倒地,而肇事车辆不但没有停车救治伤者,反而驾车逃逸。 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肇事车辆仓皇逃逸过程中,左摇右摆行车,形成S形路线,多次险些撞到路边或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当行驶到距离撞伤行人事故地点约1公里的一个弯道处,肇事车辆在准备超车过程中,又与一辆货车发生了擦挂。 抓捕归案与法律严惩 通过小轿车驾驶员提供的线索,民警立即对嫌疑人可能逃跑和隐藏的区域进行摸排调查。两个多小时后,在新山路公交站,民警将嫌疑人周某抓获。 抓捕过程中,民警发现周某满身酒气,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还涉嫌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所幸的是,被撞受伤的行人只是头部表皮伤口,缝合后正在医院观察,暂无生命危险。 警方已对嫌疑人周某依法提取血样并进行送检,如果血检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周某将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资格,且因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将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严禁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员。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逃避责任,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刑法相关规定 醉酒危险驾驶罪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