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须每两年入户安检一次 取消初装费

时间: 2019-06-03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2469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5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有重大调整,比如增加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每两年须免费开展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等服务义务,补充了经营企业不得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禁止性行为;增加了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等等。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晓涛介绍,《条例》主要解决了五大问题:进一步明确天然气发展规划,做好供气保障,如着力解决偏远地区供气和天然气用户用气稳定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提升治理能力,如强化政府对天然气行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服务、宣传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删除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用气初装费,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等;进一步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的禁止性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如规范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入户安全检查、保障应急服务、通气验收不收费、张贴安全须知,以及禁止经营企业不得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进一步规范用户用气行为,加强用气安全,如设置天然气用户的禁止行为等。

超过两年未入户安检将罚款1-10万

《条例》增加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等服务义务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制裁。《条例》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若有6种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或者未按照规定承担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的;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将特许经菅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未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天然气经营许可的;未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基本情况、月度经菅信息或者企业年度报告的;非因天然气用户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通气验收的;非因居民用户原因,超过两年未对居民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检用户将被罚款

《条例》增加了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条例》规定,天然气用户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天然气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天然气居民用户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未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的;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通风等安全设施的。

此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增加天然气用户8类禁止性行为

《条例》增加了天然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8种禁止性行为: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将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计量器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天然气;盗用天然气;转供天然气或者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危及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此外,如实施以下四种危害天然气设施行为,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的;向天然气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的;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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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须每两年入户安检一次 取消初装费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5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有重大调整,比如增加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每两年须免费开展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等服务义务,补充了经营企业不得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禁止性行为;增加了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等等。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晓涛介绍,《条例》主要解决了五大问题:进一步明确天然气发展规划,做好供气保障,如着力解决偏远地区供气和天然气用户用气稳定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提升治理能力,如强化政府对天然气行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服务、宣传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删除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用气初装费,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等;进一步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的禁止性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如规范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入户安全检查、保障应急服务、通气验收不收费、张贴安全须知,以及禁止经营企业不得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进一步规范用户用气行为,加强用气安全,如设置天然气用户的禁止行为等。

超过两年未入户安检将罚款1-10万

《条例》增加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等服务义务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制裁。《条例》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若有6种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或者未按照规定承担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的;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将特许经菅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未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天然气经营许可的;未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基本情况、月度经菅信息或者企业年度报告的;非因天然气用户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通气验收的;非因居民用户原因,超过两年未对居民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检用户将被罚款

《条例》增加了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条例》规定,天然气用户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天然气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天然气居民用户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未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的;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通风等安全设施的。

此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增加天然气用户8类禁止性行为

《条例》增加了天然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8种禁止性行为: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将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计量器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天然气;盗用天然气;转供天然气或者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危及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此外,如实施以下四种危害天然气设施行为,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的;向天然气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的;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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