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郑丽梅)近日,驾驶员罗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实施了4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渝北交巡警查获,驾驶证被记37分、罚款1750元。 当天下午,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兴大队民警在两江大道开展交通整治时,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在行驶,便将其拦下盘查。 驾车男子下车后,取下头盔,民警闻到其身上有浓烈的酒气,便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44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时,该驾驶员声称,自己的摩托车没有到车管所上户注册,所以没有行驶证和车牌,自己也没有驾驶证,身份证也没有随身携带。 民警通过核查比对其所驾摩托车发动机号,证实该车确实无登记信息。民警对驾车男子身份进行核查时,驾驶员说自己叫“杨勇”,但不记得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当民警通过其提供的出生年月进行身份查询时,查无此人。民警当场指出其为了逃避处罚,谎报名字和身份信息。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该男子最终说出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他姓罗,41岁,家住渝北区龙兴镇某小区,持有C1驾照。 经查,当天,罗某与几个朋友在龙兴镇上吃饭,他喝了2瓶啤酒。吃完饭后,又接到另一个朋友的电话,称有急事找他,需要他马上赶到和合家园小区。于是,罗某心急火燎,不顾自己喝了酒不能驾车,立即从同桌吃饭的一位朋友那里借了一辆摩托车,匆匆驾着往和合家园小区赶去。开车刚进入两江大道,就被正在进行交通整治的交巡警查获。被查获后,罗某故意隐瞒自己真实身份信息,便随便说了一个名字应付民警,结果被民警点破。 经查,罗某存在4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记12分、罚款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规定,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记12分、罚款200元、并暂扣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记1分、罚款50元。以上违法行为合计被记37分、罚款1750元、暂扣驾照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