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何长江 王洪)2018年8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向彭水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张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因此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该案受理后,彭水法院及时联系被告张某,组织开庭。庭审中,被告张某完全否认原告农行彭水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辩称其从未在原告农行彭水支行处办理信用卡,同时,要求原告农行彭水支行出具办卡时的影像资料,且原告农行彭水支行应登报道歉,并声明被告张某与该信用卡无关。案件审理至此,鉴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极大,承办法官及时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原、被告可以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的方式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后,被告张某自愿申请对原告农行彭水支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上张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18年11月29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正[2018]文痕鉴字第410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名处“张某”签名字迹不是张某本人所写。最终,彭水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原告农行彭水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农行彭水支行主张与被告张某存在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但其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并非被告张某本人签字申请,也未举证证明将涉案的信用卡交予了被告张某并由其本人使用,故本案中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原告农行彭水支行要求被告张某偿还该卡欠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农行彭水支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