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法院: 判决一起受贿案被告人索要“好处费”获刑

时间: 2019-08-16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600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曾相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工程分包人要“好处费”,对方未付清,竟跑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好处费”。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被告人韦某因受贿罪获刑。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6年6月,被告人韦某在担任某公司承建的一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期间,利用其总包配合管理分包项目职务上的便利,向实际分包工程的吴某索要好处费32万元。同年8月,吴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10万元给韦某。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韦某向大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支付剩余的22万元“好处费”。对此,同年8月,法院以韦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大足区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底,被告人韦某向公安机关退缴收受吴某的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综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赃款10万元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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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 判决一起受贿案被告人索要“好处费”获刑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曾相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工程分包人要“好处费”,对方未付清,竟跑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好处费”。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被告人韦某因受贿罪获刑。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6年6月,被告人韦某在担任某公司承建的一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期间,利用其总包配合管理分包项目职务上的便利,向实际分包工程的吴某索要好处费32万元。同年8月,吴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10万元给韦某。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韦某向大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支付剩余的22万元“好处费”。对此,同年8月,法院以韦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大足区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底,被告人韦某向公安机关退缴收受吴某的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综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赃款10万元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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