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罗翠 通讯员 覃辉)8月16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法院)运用就地生态修复机制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张某某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镇政府、村委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后完成了补植复绿、修山抚育等生态修复内容,且承诺在2021年12月前每月巡山护林一次、在2022年前每年参加植树活动一次,遂依法将一审法院判处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该案的处理获得了市人大代表、修复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今年3月初,张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红豆杉一棵,又在居住地附近山林中非法采伐红豆杉一棵,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涉案的两棵野生南方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采挖移栽野生红豆杉,改变了涉案红豆杉的生存状态,破坏了红豆杉原生长地的生态环境,遂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综合考量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实施生态修复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多次给张某某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讲解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促使其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提出申请在破坏生态环境原地实施生态修复。 办案法官组织张某某与林业部门和基层镇政府、村委会达成《生态修复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亲属代为完成补植复绿、修山抚育等生态修复内容,梁平区林业局对修复的实施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并提交办案法官。办案法官鉴于张某某积极完成就地生态修复义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告知张某某必须按照《生态修复协议》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后期就地生态修复义务,若未如期完成或后期修复效果达不到验收标准,将依法予以处理。 就地生态修复机制是在案发地或生态环境受损原地,就地实施生态修复,促使犯罪人员认罪悔罪、积极弥补过错,主动就地实施生态修复的机制。该机制采取多元化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弥补单一生态修复方式或异地集中修复的不足,契合保护受损地生态环境的需求,能够发挥促使犯罪人员改造、增强法治宣传效果、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共同效果。该机制实施中,修复地党委政府严格准照达成修复协议、实施修复、验收修复成效和后期管护等步骤,依次组织实施。实施修复过程中,修复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共同参与,在选择修复地、确定修复方案、组织修复、验收修复成效等各环节,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