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建锋 记者 杨雪 实习生 文雅琪)近日,长寿区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一起摩托车变道撞上小轿车的交通事故时,发现负次要责任的小车驾驶员,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依法对两名驾驶员进行了处罚。 8月19日12时02分,卢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05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寿洪湖上街往称沱方向行驶,途径洪湖糖果超市路口时,未注意观察,与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6**H0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卢某受伤,两车均部分受损。 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现场核查时发现,陈某驾驶的渝D6**H0小型汽车外形与系统登记不符,经询问得知,陈某因为个人喜好,为了时尚,通过修理厂把原本白色的渝D6**H0号小型汽车变成了蓝色,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民警介绍,当事人卢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被处罚款100元、记3分。陈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被处罚款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