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智慧保护库区生态

时间: 2019-11-06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617

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男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为何会缓期执行,对此,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一个教科书式的答案。而该案也成为了我市三峡库区法院探索创新“就地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第一案,也是改变集中异地生态修复为就地生态修复的重庆司法样本。

事情还得从2019年3月说起,梁平区明达镇的张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株红豆杉后将其采挖并种在了自家花园里。几天后3月19日,张某得知梁平区竹山镇一山林中有红豆杉,便又上山采挖,搬运过程中被当地村干部发现并报警,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经权威部门鉴定,张某非法采挖的两株野生红豆杉均为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警方查清案情后,以张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万州区法院一审后作出判决:张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表示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并同时提出主动认罪悔罪的书面申请,自愿在案发地进行“补植复绿、修山抚育”生态修复。二审法院考虑到张某积极主动的生态修复悔罪意愿,组织林业专家、当地政府部门负责人多次前往案发地,经过论证确定了一个多元化的就地生态修复方案;一是在案发地龙马村废弃的两亩多煤矿土地上,栽种90株半径5厘米以上的黄葛树;二是对煤矿旁边20多亩集体所有林进行修山抚育;三是要求被告人张某每月参加一次巡山护林活动;四是要求被告人张某每年参加一次植树造林活动,并将被告人张某履行生态修复的情况作为其缓刑考虑是否合格的情节考量。

随后,张某与梁平区林业局、明达镇政府及龙马村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张某委托其家属及亲友15人正式开始在修复地种植黄葛树和修山抚育工作。8月15日,法院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深入现场,实地对张某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一致认为实际效果明显,上诉人张某弥补过错真诚,认罪悔罪态度好,故二审法院于第二天对上诉人张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的终审判决。

市二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的审判,只是近年来该院立足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实情,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探索创新生态修复机制作为履行职能、服务发展的一个缩影。该院先后探索实施异地集中修复、就地生态修复,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修山抚育、巡山护鸟护林、跟踪回访验收等修复措施结合起来,建立了整体性系统化的生态修复机制,立体式呵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了解,市二中法院辖区包括万州、开州、梁平、忠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城口9个区县。2016年以前,环境资源案件和其他普通案件一样,由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2016年,全市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市二中法院辖区范围内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全部归口到辖区万州法院集中管辖;市二中法院管辖应该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二审环境资源案件。2016年4月,市二中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三审合一”,集中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016年至2019年5月,共办理环境资源案件132件。


近日,市二中法院发布了三起近年来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非法采矿、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等领域。

案例

谭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4年6月,谭某在万州区新田镇天德村3组开设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谭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公路下的沟渠及沿河岸铺设的塑料管(周围满是杂草乱石,具有一定隐蔽性)直接排入盐井河中。经当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谭某生产产生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二噁英。2017年8月28日,谭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利用涉案塑料管道排污的行为还难以视为典型的暗管排污,但谭某实施排污行为具有明显逃避监管的目的,其所用的管道铺设于河岸边,有乱石及杂草等遮掩,再结合谭某的排污行为持续了近三年之久等情节,其排污行为应当认定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以外的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污染者利用有利的自然环境条件以非暗管等其他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现象大量存在,较之使用暗管危害更大。本案中,法院将谭某利用偏僻、隐蔽的自然环境以明管方式排污的行为认定为“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

袁某等12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

【基本案情】杜某和朋友商议一起做野生动物生意,一人负责收货、保管、加工、发货,另一人负责联系收购和销售。两人分别从张某和黄某处购买黑熊和熊掌进行销售。而张某的黑熊则从袁某处购得,袁某及其同伙6人,通常以安放钢丝套的方式非法猎捕黑熊。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等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杜某等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判决袁某等12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国家生态安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本系列案直接指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条完整,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各个流程节点进行全覆盖式的精准打击,摧毁了整个黑色产业链条,在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和切实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

成某、郭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成某、张某与彭某合资购买一艘采砂船,被告人郭某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成某的部分股权。经巫山县水务局许可,该采砂船可在巫山县某河流采砂。2017年4月23日,成某与郭某商议后,将该采砂船转移到长江干流的奉节县某水域采砂,共开采砂石13600吨。2017年5月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某分局接到举报后,将正在奉节县某水域采砂的该艘采砂船查获。2017年5月16日、17日,成某、郭某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郭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成某、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某在二审中自愿缴纳罚金、上交违法所得,悔罪表现较好,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环境,使河床深度下沉,入渗加重,枯水季水位下降,破坏水生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还会使得河床砂石裸露,形成扬尘,破坏空气质量,生活垃圾也可能顺着偷挖滥采形成的河道坑洞渗透地下水,污染地下水资源。非法采砂还会使河道行洪能力下降,河床高低不平,水流不畅,使河提失稳,危及河提两岸居民生产生活安全。而且,非法采砂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正常管理秩序。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取得采砂许可证,但其为牟取经济利益,越过采砂许可证规定范围到许可范围之外地域采砂也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本案的处理,对于提醒、敦促、警示矿业权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防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危害生态环境资源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记者 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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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男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为何会缓期执行,对此,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一个教科书式的答案。而该案也成为了我市三峡库区法院探索创新“就地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第一案,也是改变集中异地生态修复为就地生态修复的重庆司法样本。

事情还得从2019年3月说起,梁平区明达镇的张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株红豆杉后将其采挖并种在了自家花园里。几天后3月19日,张某得知梁平区竹山镇一山林中有红豆杉,便又上山采挖,搬运过程中被当地村干部发现并报警,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经权威部门鉴定,张某非法采挖的两株野生红豆杉均为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警方查清案情后,以张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万州区法院一审后作出判决:张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表示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并同时提出主动认罪悔罪的书面申请,自愿在案发地进行“补植复绿、修山抚育”生态修复。二审法院考虑到张某积极主动的生态修复悔罪意愿,组织林业专家、当地政府部门负责人多次前往案发地,经过论证确定了一个多元化的就地生态修复方案;一是在案发地龙马村废弃的两亩多煤矿土地上,栽种90株半径5厘米以上的黄葛树;二是对煤矿旁边20多亩集体所有林进行修山抚育;三是要求被告人张某每月参加一次巡山护林活动;四是要求被告人张某每年参加一次植树造林活动,并将被告人张某履行生态修复的情况作为其缓刑考虑是否合格的情节考量。

随后,张某与梁平区林业局、明达镇政府及龙马村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张某委托其家属及亲友15人正式开始在修复地种植黄葛树和修山抚育工作。8月15日,法院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深入现场,实地对张某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一致认为实际效果明显,上诉人张某弥补过错真诚,认罪悔罪态度好,故二审法院于第二天对上诉人张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的终审判决。

市二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的审判,只是近年来该院立足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实情,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探索创新生态修复机制作为履行职能、服务发展的一个缩影。该院先后探索实施异地集中修复、就地生态修复,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修山抚育、巡山护鸟护林、跟踪回访验收等修复措施结合起来,建立了整体性系统化的生态修复机制,立体式呵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了解,市二中法院辖区包括万州、开州、梁平、忠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城口9个区县。2016年以前,环境资源案件和其他普通案件一样,由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2016年,全市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市二中法院辖区范围内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全部归口到辖区万州法院集中管辖;市二中法院管辖应该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二审环境资源案件。2016年4月,市二中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三审合一”,集中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016年至2019年5月,共办理环境资源案件132件。


近日,市二中法院发布了三起近年来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非法采矿、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等领域。

案例

谭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4年6月,谭某在万州区新田镇天德村3组开设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谭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公路下的沟渠及沿河岸铺设的塑料管(周围满是杂草乱石,具有一定隐蔽性)直接排入盐井河中。经当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谭某生产产生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二噁英。2017年8月28日,谭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利用涉案塑料管道排污的行为还难以视为典型的暗管排污,但谭某实施排污行为具有明显逃避监管的目的,其所用的管道铺设于河岸边,有乱石及杂草等遮掩,再结合谭某的排污行为持续了近三年之久等情节,其排污行为应当认定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以外的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污染者利用有利的自然环境条件以非暗管等其他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现象大量存在,较之使用暗管危害更大。本案中,法院将谭某利用偏僻、隐蔽的自然环境以明管方式排污的行为认定为“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

袁某等12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

【基本案情】杜某和朋友商议一起做野生动物生意,一人负责收货、保管、加工、发货,另一人负责联系收购和销售。两人分别从张某和黄某处购买黑熊和熊掌进行销售。而张某的黑熊则从袁某处购得,袁某及其同伙6人,通常以安放钢丝套的方式非法猎捕黑熊。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等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杜某等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判决袁某等12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国家生态安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本系列案直接指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条完整,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各个流程节点进行全覆盖式的精准打击,摧毁了整个黑色产业链条,在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和切实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

成某、郭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成某、张某与彭某合资购买一艘采砂船,被告人郭某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成某的部分股权。经巫山县水务局许可,该采砂船可在巫山县某河流采砂。2017年4月23日,成某与郭某商议后,将该采砂船转移到长江干流的奉节县某水域采砂,共开采砂石13600吨。2017年5月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某分局接到举报后,将正在奉节县某水域采砂的该艘采砂船查获。2017年5月16日、17日,成某、郭某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郭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成某、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某在二审中自愿缴纳罚金、上交违法所得,悔罪表现较好,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环境,使河床深度下沉,入渗加重,枯水季水位下降,破坏水生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还会使得河床砂石裸露,形成扬尘,破坏空气质量,生活垃圾也可能顺着偷挖滥采形成的河道坑洞渗透地下水,污染地下水资源。非法采砂还会使河道行洪能力下降,河床高低不平,水流不畅,使河提失稳,危及河提两岸居民生产生活安全。而且,非法采砂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正常管理秩序。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取得采砂许可证,但其为牟取经济利益,越过采砂许可证规定范围到许可范围之外地域采砂也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本案的处理,对于提醒、敦促、警示矿业权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防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危害生态环境资源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记者 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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