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条例拟更名水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 2019-11-2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585

本网讯 昨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辛世杰作市政府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库区条例》)已不适应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因此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将该条例更名为《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修订草案》共6章69条。在《库区条例》基础上修改51条,增加17条,保留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通过立法,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予以固化;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

按照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理念,《修订草案》规定,建立水环境功能类别、水污染防治规划、限期达标规划、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约谈等制度,逐级传导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从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等方面严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统筹好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将我市在生态屏障、生态基流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进行固化。

《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针对工业污染,规定严格的产业禁投政策;针对生活污水,从雨污分流、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针对船舶污染,从设施配备、作业规范等方面作出规定;针对农业面源污染,从化肥农药使用、农膜回收、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方面作出规定。

鉴于《库区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本市其他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只能参照适用,不利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且与上位法的名称也无法保持对应。因此,此次修订对《库区条例》的名称进行修改。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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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条例拟更名水污染防治条例

本网讯 昨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辛世杰作市政府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库区条例》)已不适应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因此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将该条例更名为《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修订草案》共6章69条。在《库区条例》基础上修改51条,增加17条,保留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通过立法,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予以固化;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

按照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理念,《修订草案》规定,建立水环境功能类别、水污染防治规划、限期达标规划、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约谈等制度,逐级传导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从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等方面严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统筹好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将我市在生态屏障、生态基流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进行固化。

《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针对工业污染,规定严格的产业禁投政策;针对生活污水,从雨污分流、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针对船舶污染,从设施配备、作业规范等方面作出规定;针对农业面源污染,从化肥农药使用、农膜回收、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方面作出规定。

鉴于《库区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本市其他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只能参照适用,不利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且与上位法的名称也无法保持对应。因此,此次修订对《库区条例》的名称进行修改。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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