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月召开的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上,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王某某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入选。 日前,记者跟随由最高检新闻办组织的以“新时代检察工作巡礼 服务大局走基层”为主题的中央新闻媒体采访团一行走进涪陵区检察院,实地采访这起案件背后,重庆检察机关是如何有效落实认罪认罚制度的。 现场,负责办理此案的涪陵区检察院检察五部的检察官史运伟向记者介绍,2018年2月份,辖区生态环境局转交了一条线索: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重庆王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船舶油水混合物(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先后在多地大量收集船舶油水混合物共计151.72吨。湖北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王某某处购买船舶油水混合物151.72吨后,在进行油水分离过程中,部分含油污水被排放至周边环境,造成厂区周边土壤、水源被污染。 而被查获时,张某某的工厂仍有储油罐存储约125吨油水混合物未处理。 “这起案件,属于长江流域跨省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污染案件,存在着‘三大难问题’。”史运伟介绍称,其中,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多环节上下游共同犯罪认定难,公安机关跨省份取证、固定证据难,坚持刑事打击与跨省份生态修复操作难等问题。 因此,在公安部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过于专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30余条补查意见,详细说明补充侦查的证据目录和理由。为查清犯罪现场未处理的油水混合物数量,检察官与办案民警专程赶赴到湖北省当地计量检测单位沟通协商,全程监督厂区油水混合物数量检测的过程。 起初,张某某进行了无罪辩解,对此,在市检察院环资团队指导该案,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 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 犯罪嫌疑人最终选择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系跨省污染案件,危害后果区域广泛,认罚不仅体现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可,也要体现在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史运伟称,犯罪行为人随后主动缴纳生态修复基金3万元,体现了在环境犯罪中认罚的内涵延伸。 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从犯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王某某均未提起上诉。 现场,已刑满释放的张某某告诉记者,以前,由于他对法律的无知,为了个人的利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通过认罪、认罚、认赔,我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也通过赔偿金对生态环境给予了一定的弥补。 据悉,张某某缴纳了3万元生态修复基金,已经变成了位于涪陵区江北街道黄旗社区永胜林场的重庆首个生态司法修复基地里的3000棵树苗。 相关链接 重庆出台首个全国省级检察院认罪认罚监督规定 前不久,重庆市检察院发布《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这是全国省级检察机关在该领域出台的首个监督规定。 “根据市检察院出台的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权力清单,检察官可以决定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轻微侵财犯罪四类案件的微罪不起诉。再加上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大多数案件捕不捕、诉不诉,定什么罪,量什么刑,检察官的意见非常重要。”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刘艳红称,检察官手中权力更大了,意味着肩负的责任更重了,从外界看,被腐蚀、围猎的风险也增加了。 为规范检察权行使,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案件质量风险,市检察院出台了《监督规定》。 据介绍,《监督规定》共6章30条,围绕监督主体、监督重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构建起了一张比较完备的监督网络。 市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潘祥均介绍称,截至今年11月,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刑诉法规定,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规范化办理,呈现出四个显著特征:一是适用比例高,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1656件27097人,适用件数占比84.28%、人数占比78.25%;二是办案效率高,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轻刑案件,共适用速裁程序出庭10145件,占认罪认罚案件总量的55.35%;三是量刑确定性高,向人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5962人,占比72.94%;四是息诉服判率高,由于法律后果可预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和解退赔比例大幅提升,认罪服判率达98.15%。 据悉,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严格执行《监督规定》,加强对检察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有效防范假案假证等案件质量风险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廉政风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 舒楚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