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恋爱时,女方要男方买房,还要登记在两人名下才同意结婚。然而,房子买了,名字也加了,双方却在筹备婚礼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日前,铜梁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驳回了男方的诉求。 2013年12月,小波和小丽经人介绍后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时,小丽提出要小波购买一套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才同意结婚。小波于次年2月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附近的一套房屋。 当年9月,小波、小丽与某银行签订了《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年。该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小波和小丽。 此后,小波多次向小丽提出登记结婚,却一直未能如愿。2018年12月,双方决定筹办婚礼,不料却在筹办婚礼过程中发生了严重分歧。一气之下,小丽离开小波回到了娘家。 事后,生气的小波以小丽没有与自己结婚为由,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小丽的房屋一半的产权,并协助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目前,小波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购房款系由其一人负担,也不能证明两人间存在赠与关系,买房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均证实双方系共同购买房屋。关于小波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涉案房屋于2014年登记在小波、小丽名下,从现有证据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即使在赠与行为成立的条件下,小波的请求也已超过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因此,小波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没有正当理由。小波要求小丽返还房屋的请求,因该房屋原系小波、小丽共有,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波的诉讼请求。 记者 唐行 通讯员 马茜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