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垫政法通﹝2020﹞1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2.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3.被确定为疑似病例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 4.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5.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的; 6.违规开展节庆、聚会、宴会等活动不利于疫情防控的; 7.不执行公共交通停运、活禽市场休市等疫情防控规定的; 8.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9.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10.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11.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的; 12.实施其他违规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县委政法委 023-74602301 县法院023-74637200 县检察院023-74691563 县公安局023-74666110 县司法局023-74551865 中共垫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垫江县人民法院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垫江县公安局 垫江县司法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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