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舒楚寒)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规定,2月11日,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即日起实施。 《意见》全文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依法维护国家防控疫情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2.充分发挥司法办案职能,围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中列举的打击重点, 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等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伤害医护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务、干扰医疗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失职渎职和贪污挪用防控款物等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破坏交通设施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严把事实法律关,依法准确及时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确保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办准办好妨害疫情防控案件。 5. 坚持在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类型的基础上体现从严打击政策,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依法甄别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处理好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办案中,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区分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6. 在办案过程中,要依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格落实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不得因办案方式调整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律师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三、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全力保障办案效果和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协作,健全完善妨害疫情防控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和交付执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发生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规律,及时进行研究,互通信息,确保办案质效。 8. 公安机关接到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警情后要及时出警,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快速处置,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充分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9.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应当适时提前介入,就案件性质、收集证据、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对于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加快办案进度,加强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对于犯罪嫌疑人系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从快提起公诉。 10. 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及时公开、公正审判,确保定性准确、罚当其罪。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1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指导监督,引导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的依法及时公正处理。 1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教育宣传,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14. 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案件,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可以适当调整办案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和办案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