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别担心!

时间: 2020-02-1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498

本网讯 (记者 舒楚寒)记者今日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获悉,疫情期间,结合当前管控实际,推出暂停加处罚款等多种人性化执法措施。

针对防控物资的运输,该总队加强高速公路路网通行保障工作,落实好防控物资“三不一优先”——不检查、不停车、不收费,保障防控物资优先通行,做到“一断三不断”——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公路交通不中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中断、群众生产生活物资不中断。

“等级评定、年审超期不处罚。”该总队相关负责人称,疫情期间,总队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疫情结束后,客货运输经营者及车辆应当及时延续办理车辆年审手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对于需要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处理的交通违法,疫情期间当事人不能及时前往处理的,允许延期处理,暂停对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据悉,暂停计算“加处罚款”从2020年1月20日起,到疫情结束。此外,总队将积极引导当事人网上自助处理,通过登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微信公众号,可处理在我市高速公路上罚款金额在200元及以内的交通违法案件,还可缴纳其他已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交通违法案件。尽量减少市民外出机会,最大限度地让市民在疫情期间足不出户就能办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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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别担心!

本网讯 (记者 舒楚寒)记者今日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获悉,疫情期间,结合当前管控实际,推出暂停加处罚款等多种人性化执法措施。

针对防控物资的运输,该总队加强高速公路路网通行保障工作,落实好防控物资“三不一优先”——不检查、不停车、不收费,保障防控物资优先通行,做到“一断三不断”——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公路交通不中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中断、群众生产生活物资不中断。

“等级评定、年审超期不处罚。”该总队相关负责人称,疫情期间,总队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疫情结束后,客货运输经营者及车辆应当及时延续办理车辆年审手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对于需要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处理的交通违法,疫情期间当事人不能及时前往处理的,允许延期处理,暂停对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据悉,暂停计算“加处罚款”从2020年1月20日起,到疫情结束。此外,总队将积极引导当事人网上自助处理,通过登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微信公众号,可处理在我市高速公路上罚款金额在200元及以内的交通违法案件,还可缴纳其他已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交通违法案件。尽量减少市民外出机会,最大限度地让市民在疫情期间足不出户就能办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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