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病毒传播扩散风险,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发布消息,疫情期间居住证和户口迁移证件到期的市民,可延期至疫情管制解除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1个月内再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据介绍,按照《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居住证应在证件发放满一年后及时办理签注手续。为避免市民出门造成接触性感染新冠病毒风险,公安机关决定,疫情期间居住证到期需办理签注手续的,可暂缓办理。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继续有效,在疫情管制解除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1个月内,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补办签注手续。疫情期间至补办签注手续之间的居住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疫情期间,持户口迁移证件(含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需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迁出的,可暂缓办理。在疫情期间户口迁移证件到期的,在疫情管制解除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1个月内依然有效,仍可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对户口迁移证件超期,外省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的,可到我市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 对急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我市公安机关已开通“急事特办”通道,实行24小时电话预约,及时为群众提供相关服务。 记者 李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