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制度的重要决定,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在全国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最迟须在2020年9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开展排污登记工作。 实施范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重庆市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具体行业类别、管理级别详见名录) 实施时限 依法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时限: (1)火电、造纸等33个重点行业在2017-2019年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须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 (2)其他行业单位须在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 (3)新建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启动或者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完成。 核发机关 排污许可证实行市、区县分级核发。(1)由生态环境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评的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2)其余的新建项目和排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申领途径和程序 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登记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填报→信息公开→提交申请(含纸质书面材料)→核发 ★排污登记:注册、填报→系统自动生成编号和回执→企业自行打印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可扫码查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均规定,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