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5个重点领域39个普遍性法律问题作出解答。重庆法制报特开设《助企抗疫·司法同行》栏目,敬请关注。 1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可否安排职工加班? 【解答】可以。但须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并与工会协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安排职工加班。如果企业没有工会的,可以与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协商。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企业与工会或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的证据;(2)安排职工加班的证据。 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否对职工采取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以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减少损失? 【解答】可以。但应当与职工协商。 【法律政策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企业与职工协商的证据;(2)工作安排的证据;(3)工资发放的证据;(4)工会参与的证据;(5)缩短工作时间的证据等。 3劳动者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解答】在被隔离治疗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隔离期满仍在治疗的,在医疗期内依照病假规定支付工资。 【法律政策依据】(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至第五条。(4)《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劳动者病历;(2)被隔离证据;(3)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已经录用的劳动者,在未到岗前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其到岗前的工资? 【解答】企业无须支付其到岗前的工资或病假工资。虽然企业已经录用劳动者,但因劳动者未上班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或病假工资支付须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录取通知书;(2)病历资料;(3)未用工的证据等。 5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延迟复工复产或职工延迟返岗期间,企业可否优先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解答】可以。 【法律政策依据】(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企业延迟复产的证据;(2)职工延迟复工证据;(3)协商及通知休假的证据。 6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疫情所致,企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员工,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法律政策依据】(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五项,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延迟支付通知;(2)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7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与本次疫情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解答】不顺延。法律规定的病假、产假和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均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所以病假、产假和停工留薪期与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不顺延。 【法律政策依据】(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2)《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证据;(2)病历等。 8婚假、丧假与本次疫情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解答】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确定。 【法律政策依据】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否必须顺延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执行。但婚假、丧假往往以劳动者申请假期并获批准为休假前提。在本次疫情复工延长期间,劳动者请假的可能性极低。对于此前已经请假的劳动者,建议与企业协商处理。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请假的申请书;(2)规章制度等证据。 9在本次疫情延期复工期间,企业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解答】涉及从事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的劳动者不得拒绝企业复工要求。 【法律政策依据】(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企业通知职工上班的通知书;(2)职工拒绝上班等证据。 10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疫情未能返岗工作期间,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解答】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已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双方应按照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没有劳动报酬。 【法律政策依据】(1)《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聘用人员基本身份信息;(2)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