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葛胜东)4月8日,驾驶员刘某在接受交巡警酒驾检测时,结果为27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可他一直辩称,自己没有喝酒,只是感冒头痛,喝了一瓶藿香正气液。可交巡警当场揭穿了其谎言,刘某没逃脱法律处罚。 当天20时30分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兴隆公巡大队民警在辖区210国道兴隆镇路段设卡检查酒驾时,一辆摩托车突然在卡点前停下来,司机见有民警查酒驾,急忙掉头逃离,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控制,开展调查。 该驾驶员是一名中年男子,脸色发红,神色紧张,身上散发出酒气。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27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驾驶员辩称自己没有喝酒,只是因为感冒头痛,喝了1瓶藿香正气液。民警当场向该驾驶员解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一瓶藿香正气液的引用剂量为5—10毫升,而其中含的酒精量为40%—50%,即便喝了一瓶藿香正气液,属于正常剂量内,也不会达到20mg/100ml酒驾标准的。若驾驶员驾驶前食用了含酒精的食品或饮用了含酒精的药品,只需驾驶员在驾车前静坐几分钟,体内的酒精含量也会在短时间内降低。 见自己的谎言被民警拆穿,该驾驶员面红耳赤,无奈之下,低头向民警承认了自己酒驾的事实。 驾驶员姓刘,今年50岁,家住渝北两路,现在渝北兴隆镇某工地工作。当日晚上19时许,刘某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去兴隆镇一家饭馆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吃完饭,刘某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从兴隆镇赶往两路城区。刘某刚驾车出兴隆场镇时,突然看到民警在前方设卡检查,顿时十分慌乱,企图掉头逃离,却不料自己早已被民警发现,随即被控制。 民警对刘某酒驾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记12分、罚款1000元,及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酒驾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朋友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不要抱任何侥幸。出了事故,那就后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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