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记者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上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的办法》(下称《办法》),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印发给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接受审议。 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屠锐介绍,2015年以来,市政府每年都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上一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也都落实了相关制度,但报告形式比较单一,程序不够规范,内容不够全面,重点不够突出。 此次通过的《办法》共十九条,其中第二条至第五条对报告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规定。报告内容包括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任务、重大环境事件、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和动态等四个方面。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中,应包括大气环境状况(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等)、水环境状况、土壤环境状况、声环境状况和辐射环境状况等13类内容。 “鉴于生态环境问题是老百姓关心的热点,《办法》规定,每届政府任期末,应当全面报告其任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屠锐表示,《办法》还特别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会议举行前45日,向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交征求意见稿,并就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报告后提交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