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13年前,买方赊了7000余元的货物,13年后,他拿着欠条将买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货款。近日,大足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因为不及时主动申请保护自身合法民事权利导致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不得不主动撤销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在原告胡某处购买砂轮片等货物,经双方结算,截止2007年1月26日,被告王某欠原告胡某货款7685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多年来一直未付货款。 前不久,原告胡某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货款。开庭时,被告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胡某也了解到本案中被告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自己将丧失胜诉权利,拿到一个败诉的判决文书对自己有害无益,无奈之下只得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承办法官表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行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虽然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继续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且受法律保护。若被告不提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人长期无限制地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建立新的、确定的、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法律作出相关诉讼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期保护交易安全。 通讯员 张艳霞 记者 舒楚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