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三名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刑

时间: 2020-05-13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48

本网讯(记者 罗翠  通讯员 李炏)日前,万州法院对谭某甲、谭某乙、邬某某三名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被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案情速递

2010年5月,三名被告人共同签订了万州某矿山《联合开矿协议》,合伙出资开采矿产。在开采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采取剥离林地表土层、爆破开石等手段,非法占用林地达16.49亩,致使林地遭到严重损毁。

法院审理认为

森林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保障。三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三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缴生态修复费用于长江消落带治理等情况,万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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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三名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刑

本网讯(记者 罗翠  通讯员 李炏)日前,万州法院对谭某甲、谭某乙、邬某某三名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被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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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三名被告人共同签订了万州某矿山《联合开矿协议》,合伙出资开采矿产。在开采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采取剥离林地表土层、爆破开石等手段,非法占用林地达16.49亩,致使林地遭到严重损毁。

法院审理认为

森林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保障。三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三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缴生态修复费用于长江消落带治理等情况,万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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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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