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鸟者虽受刑罚处罚,民事责任还应承担 自2020年2月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在辖区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 3月1日,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在排查中发现,李某昌非法猎捕列入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52只野生画眉鸟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民事责任还未承担。 经专门机构对画眉鸟的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要修复画眉鸟所栖息的生态环境共需26820元。4月22日,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四分院依法向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此次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让违法者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让全社会树立起爱护、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保障经济社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高松林开庭前对记者如是说。 检察长出庭履职,法院当庭宣判 5月26日上午9点10分,市第四中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四分院检察长高松林、检察三部检察官龙金连、检察官助理谢文飞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参加公诉,法院副院长唐艳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5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分院辖区部分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干警及群众等50余人观摩了庭审。 “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平衡,这些非法猎杀的野生动物死体还容易流入食用环节,形成生物安全隐患。李某昌的非法狩猎行为,次数多,数量较大,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高松林发表了出庭意见。 庭审中,检察官就李某昌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修复损害所需资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并与被告一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检方认为,李某昌应承担支付生态修复费的责任。经审理,法庭认定李某昌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画眉鸟,主观存在过错,且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出如上判决。 “没想到一时贪恋竟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我愿意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庭审中,被告李某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对于判决结果,李某昌当庭表示认可,并进行道歉。 至此,这起我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尘埃落定。 通讯员 张雷 记者 舒楚寒 相关链接>>> 在协助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办理该案后,酉阳县检察院对辖区内近两年发生的10余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梳理出案件背后的行政监管漏洞及其共性问题,经积极主动沟通磋商,于4月14日向该县林业局提出《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系统治理,努力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合力。 2020年5月13日,酉阳县林业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已划分自然保护区,设立禁猎区和禁猎期,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巡回宣传,张贴《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通告》。 “发出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不仅有助于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付出代价,更有助于做好环境保护和后期生态修复。”在了解到检察建议的办理过程后,市人大代表、黔江中心医院老年病科主任易吉秀说道。 “疫情发生后老百姓普遍都知道了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我们也将结合办理的案例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在酉阳县检察院开展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中,该院检察长廖万超如是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