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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 物业公司不让安装充电桩?法院判了!

时间: 2020-06-03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89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市面上的各类新能源汽车越来越丰富,许多准车主纷纷选择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对于这些新能源汽车车主来说,充电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日常使用是否便捷。

近日,江津法院审结了重庆首例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物业公司以无合同义务为由推诿,拒不配合业主办理充电桩安全手续,那么业主刚买的新能源车的充电问题当如何解决?

2019年,江津区双福街道居民范某为方便出行,产生了购车念头。在多方了解后,范某对当前有优惠政策的新能源汽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此外,范某在自家小区车库里拥有一处私家车位,亦具备自行安装充电桩的条件。范某认为,若自己购买新能源汽车,不仅节能环保、经济实用,还能保证充电便捷。于是,范某于2019年年底,在重庆某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新能源汽车,并获赠免费充电桩安装服务。

然而,刚刚喜提新车的范某却迎面遭遇“一盆冷水”!

提车后不久,范某便向当地供电单位提交了一份电表安装申请。而供电单位却告诉范某,他还需要另行提交一份由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的证明。但当范某转头回到物业公司时,该物业公司却称,物业合同中并未约定物业公司有协助其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且新能源车频繁发生自燃事故,充电桩短路也可能引起自燃,一但发生将严重危害安全,故对范某的请求予以拒绝。范某随后多次寻求协调无果,遂于今年3月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江津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范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故为范某出具上述证明属于该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法院遂依法判决该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范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判决后,物业公司按要求向范某出具了证明,并协助其完成了相关办理手续。

5月28日上午,本案承办法官杨继光前往范某的小区停车库,对判决履行情况开展回访。车库中,范某车位旁一个崭新的充电桩已安装好。“充电桩已经用了几天了,用起来确实很方便!感谢法官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范某十分感谢地对承办法官说。承办法官叮嘱其务必按规定使用充电桩,与物业公司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生活环境。

法官浅谈

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既可为剑攻,也可做盾防,如何理解合同义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以义务群的形式存在,并非单一的,其既负有如维护车库的环境卫生的主给付义务,也负有如为业主查阅车库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供便利的给付义务;在给付义务之外,另负有为维护业主人身或财产利益而设的附随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保持自己的权利而应当遵守的不真正义务。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协助与合理管理结合,协助、监督安装充电桩,同时业主也应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这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从给付义务。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一直是备受瞩目的战略性产业。依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案件,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解决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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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 物业公司不让安装充电桩?法院判了!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市面上的各类新能源汽车越来越丰富,许多准车主纷纷选择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对于这些新能源汽车车主来说,充电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日常使用是否便捷。

近日,江津法院审结了重庆首例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物业公司以无合同义务为由推诿,拒不配合业主办理充电桩安全手续,那么业主刚买的新能源车的充电问题当如何解决?

2019年,江津区双福街道居民范某为方便出行,产生了购车念头。在多方了解后,范某对当前有优惠政策的新能源汽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此外,范某在自家小区车库里拥有一处私家车位,亦具备自行安装充电桩的条件。范某认为,若自己购买新能源汽车,不仅节能环保、经济实用,还能保证充电便捷。于是,范某于2019年年底,在重庆某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新能源汽车,并获赠免费充电桩安装服务。

然而,刚刚喜提新车的范某却迎面遭遇“一盆冷水”!

提车后不久,范某便向当地供电单位提交了一份电表安装申请。而供电单位却告诉范某,他还需要另行提交一份由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的证明。但当范某转头回到物业公司时,该物业公司却称,物业合同中并未约定物业公司有协助其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且新能源车频繁发生自燃事故,充电桩短路也可能引起自燃,一但发生将严重危害安全,故对范某的请求予以拒绝。范某随后多次寻求协调无果,遂于今年3月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江津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范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故为范某出具上述证明属于该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法院遂依法判决该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范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判决后,物业公司按要求向范某出具了证明,并协助其完成了相关办理手续。

5月28日上午,本案承办法官杨继光前往范某的小区停车库,对判决履行情况开展回访。车库中,范某车位旁一个崭新的充电桩已安装好。“充电桩已经用了几天了,用起来确实很方便!感谢法官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范某十分感谢地对承办法官说。承办法官叮嘱其务必按规定使用充电桩,与物业公司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生活环境。

法官浅谈

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既可为剑攻,也可做盾防,如何理解合同义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以义务群的形式存在,并非单一的,其既负有如维护车库的环境卫生的主给付义务,也负有如为业主查阅车库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供便利的给付义务;在给付义务之外,另负有为维护业主人身或财产利益而设的附随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保持自己的权利而应当遵守的不真正义务。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协助与合理管理结合,协助、监督安装充电桩,同时业主也应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这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从给付义务。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一直是备受瞩目的战略性产业。依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案件,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解决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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