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债务关系存在 聊天记录帮了大忙

时间: 2020-06-14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36

本网讯(记者 罗 翠 通讯员 向存丹 陈俊颖)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好友间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后,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双方借款本金数额,依法支持了出借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刘某与叶某系多年好友,双方因工程款、借款等有着数百万元的经济往来,去年却因一笔大额借款对簿公堂。叶某依据一张刘某出具的150万元的借条和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息。而刘某对该笔借款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已实际出借,并依法支持了叶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了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叶某当庭提交了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号的名称为刘某的名字,添加方式为通过刘某150开头的电话号码添加。聊天内容主要包括:叶某多次向聊天对方催要案涉借款本息。对方回复:“到时候再换一下条子”“现在真不知能给你多少,我会尽力的”。刘某辩称这不是他本人的微信号,微信聊天的具体内容也不是刘某所发送的。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该150开头的电话号码机主信息,显示客户名称为刘某,机主的公民身份号码与刘某的公民身份号码一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叶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叶某多次在微信聊天中向刘某催要借款,刘某均未否认借款的事实,仅是推脱暂时无力偿还,但仍表示会尽力还款。虽刘某否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叶某通过150开头的该电话号码添加了昵称为刘某的微信号,而该电话号码的机主也为刘某,故叶某主张该微信号系刘某使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叶某举示的借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在2016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结算后,刘某尚欠叶某借款本金150万元。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记载了很多重要信息。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或争议时,这些信息也许会对案件事实起到关键性影响。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活动过程中,提供相应的证据时,应尽力做到聊天记录能够提供原始载体;尽量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添加对方当事人的微信;保证聊天记录清晰、完整,最好能有文字和语音相结合;金钱交易中应有与聊天记录相匹配的转账交易记录。只要具备了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方能及时准确判断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才能被法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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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债务关系存在 聊天记录帮了大忙

本网讯(记者 罗 翠 通讯员 向存丹 陈俊颖)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好友间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后,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双方借款本金数额,依法支持了出借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刘某与叶某系多年好友,双方因工程款、借款等有着数百万元的经济往来,去年却因一笔大额借款对簿公堂。叶某依据一张刘某出具的150万元的借条和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息。而刘某对该笔借款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已实际出借,并依法支持了叶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了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叶某当庭提交了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号的名称为刘某的名字,添加方式为通过刘某150开头的电话号码添加。聊天内容主要包括:叶某多次向聊天对方催要案涉借款本息。对方回复:“到时候再换一下条子”“现在真不知能给你多少,我会尽力的”。刘某辩称这不是他本人的微信号,微信聊天的具体内容也不是刘某所发送的。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该150开头的电话号码机主信息,显示客户名称为刘某,机主的公民身份号码与刘某的公民身份号码一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叶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叶某多次在微信聊天中向刘某催要借款,刘某均未否认借款的事实,仅是推脱暂时无力偿还,但仍表示会尽力还款。虽刘某否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叶某通过150开头的该电话号码添加了昵称为刘某的微信号,而该电话号码的机主也为刘某,故叶某主张该微信号系刘某使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叶某举示的借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在2016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结算后,刘某尚欠叶某借款本金150万元。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记载了很多重要信息。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或争议时,这些信息也许会对案件事实起到关键性影响。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活动过程中,提供相应的证据时,应尽力做到聊天记录能够提供原始载体;尽量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添加对方当事人的微信;保证聊天记录清晰、完整,最好能有文字和语音相结合;金钱交易中应有与聊天记录相匹配的转账交易记录。只要具备了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方能及时准确判断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才能被法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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