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雪)近日,垫江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蔡某、陈某帮助考生试装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语音接收器等作弊工具,并教授作弊方法,帮助他人在驾考科目一考试中作弊,二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经垫江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北碚区人陈某在明知胡某(另案处理)通过非法方式帮助他人通过驾驶资格证理论考试的情况下,仍为胡某介绍了4名准备参加驾考的考生,由胡某帮助4人在驾驶资格证理论考试中作弊。 2019年3月13日上午,垫江人蔡某利用自己购买的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语音接收器等工具帮助两名考生在考试中作弊,但因二人被监考官当场查获,蔡某未获得报酬。 2019年8月1日,陈某向两名考生介绍蔡某帮助二人在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并约定二人通过考试后向蔡某支付费用。陈某、蔡某与两名考生一起到达忠县,蔡某为两名考生试装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语音接收器等作弊工具,并教授作弊方法。次日上午,两名考生在忠县车管所内参加考试期间,蔡某、陈某在车管所外通过作弊工具向两名考生提供考试答案。事后,其中一名考生向陈某、蔡某支付4100元报酬,另外一名考生因未通过考试未支付报酬。2019年8月12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忠县某宾馆内将蔡某、陈某抓获归案,并现场扣押作案工具等物品。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陈某明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仍多次向他人介绍考生参与考试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且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某、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名成立。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中,陈某经永川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该笔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陈某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结合两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今年6月初,垫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