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梁应 记者 唐孝忠)未婚同居又分手,能要求退还彩礼吗?近日,潼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女方酌情退还部分彩礼。 2015年,陈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定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2018年3月3日,陈某与李某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陈某向李某母亲给付彩礼6万元。3月14日,陈某和李某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和自愿结束同居。后陈某多次向李某要求返还彩礼,却遭到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于是,陈某将李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包含见面礼金、亲属红包、订婚礼金在内的彩礼共计76200元。 2020年1月,潼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该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向李某及其亲属支付彩礼,现其与李某已自愿结束同居关系,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男方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见面礼金不以直接缔结婚姻为目的,亲属红包的支付对象为案外人,均不属于彩礼。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酌定返还80%的彩礼金额。 综上所述,潼南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某及其父母一次性向陈某返还彩礼4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