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警方开展为期三年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 以零容忍态度确保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时间: 2020-07-1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83

  本网讯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即日起我市警方将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全力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为共抓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近日,我市警方部署开展了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依法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持重拳出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经营的地下产业链,侦破一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犯罪网络、整治一批非法运销捕捞器具及渔获物窝点,形成强有力严打高压震慑效应。

  据介绍,截至2020年7月8日,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4个: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奉节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庆主城区两江四岸及相关水域已实行常年禁捕,涉及江津区、永川区、巴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两江新区、高新区、涪陵区、长寿区、合川区、彭水县、酉阳县、奉节县、城口县共20个区县。随着退捕工作的加速推进,其余水域也将逐步实行暂定十年禁捕。具体禁渔区、禁渔期按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禁渔通告和市农业农村委授权区县发布的禁渔通告执行。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为满足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捕捞水产品。若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的线索,可拨打农业公益服务咨询举报热线“12316”,也可拨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登陆重庆市公安局网站gaj.cq.gov.cn“有奖举报”专栏进行网上举报。

  相关链接》》》

  那么,哪些行为涉嫌非法捕捞,哪些区域禁捕,禁捕时间多长呢?警察蜀黍告诉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等。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此外,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还可能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记者 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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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警方开展为期三年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 以零容忍态度确保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本网讯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即日起我市警方将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全力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为共抓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近日,我市警方部署开展了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依法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持重拳出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经营的地下产业链,侦破一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犯罪网络、整治一批非法运销捕捞器具及渔获物窝点,形成强有力严打高压震慑效应。

  据介绍,截至2020年7月8日,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4个: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奉节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庆主城区两江四岸及相关水域已实行常年禁捕,涉及江津区、永川区、巴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两江新区、高新区、涪陵区、长寿区、合川区、彭水县、酉阳县、奉节县、城口县共20个区县。随着退捕工作的加速推进,其余水域也将逐步实行暂定十年禁捕。具体禁渔区、禁渔期按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禁渔通告和市农业农村委授权区县发布的禁渔通告执行。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为满足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捕捞水产品。若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的线索,可拨打农业公益服务咨询举报热线“12316”,也可拨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登陆重庆市公安局网站gaj.cq.gov.cn“有奖举报”专栏进行网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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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哪些行为涉嫌非法捕捞,哪些区域禁捕,禁捕时间多长呢?警察蜀黍告诉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等。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此外,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还可能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记者 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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