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雪 通讯员 张娜)本想在楼顶安安静静养只鸡,不料鸡却“跳楼”砸伤过往路人,本起侵权损害纠纷应定性为动物致害还是物件致害?近日,永川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这起饲养动物坠楼砸伤路人案后认为,饲养动物疏于管理坠落致害承担的侵权责任和建筑物上的物件坠落致害的侵权责任有明显区别。本案适用饲养动物致害更合适。 2019年10月,方某在永川区来苏镇某车站入口,被一只从三楼楼顶坠落的鸡砸到头部。后经派出所调查得知,坠落的鸡是艾某所养。方某受伤后在永川区来苏镇卫生院住院治疗5天,共用去医疗费3000余元,经诊断为:头颈部软组织伤。因艾某拒绝赔偿方某的损失,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艾某赔偿各项费用3600余元。 但艾某辩称,自己并未养鸡,方某所诉情况自己全然不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方某被艾某所饲养动物坠落致伤的事实,有当地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方某的询问笔录及其本人签字、艾某的辨认笔录及其本人签字,以及方某住院记录、诊断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艾某在庭上否定养鸡事实,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 那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起侵权损害纠纷应定性为动物致害还是物件致害?以及定性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此,永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动物坠楼致害案件不宜适用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规定。与一般物件不同,动物是有生命、有自主性的物,其本身能够活动且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管理人不能完全控制其行为。因此,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疏于管理坠落致害承担的侵权责任和建筑物上的物件坠落致害的侵权责任有明显区别。故,本案适用饲养动物致害更合适。 永川法院判决由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方某各项损失共计3608.28元。判决送达后,艾某随即履行了义务。 |